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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体权的定义有以下解释

2012-12-19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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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大陆民法学者对身体权的界定,也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身体是指自然人其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二是认为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

  第一. 大陆民法学者对身体权的界定,也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身体是指“自然人其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二是认为“身体权是以公民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第二、台湾学者对身体权的定义,其主要者有二:一是认为身体权是“不为化人妨害,而就身体之安全,享受利益之权利”,二是认为身体权是:“为以保持身体这完全为内容之权利”。

  上述关于身体权概念的界定,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身体权概念的内涵,均有不够全面之感。如将大陆民法学者的两种观点综合起来,似更准确、全面。因此,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首先,身体权以公民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是公民享受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不能具备法律上的人格。以生命权为例,是人的第一位重要的人格权,但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身体,没有身体,生命则不存在。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公民身体权的侵害。

  其次,身体权还表现为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传统理论产不认身体权中包含公民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只承认身体完整性不得破坏,不得将身体的组成予以转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法律伦理的进化,允许公民将属于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血液、皮肤甚至个别器官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正是体现公民对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器官,组织的支配权。它表明,对于公民身体的上述器官、组织,只有公民本人才享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决定其转让。如果他人违背公民自己的意志,强行索取、使用公民身体的组成部分,就是侵害了公民的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再次,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身体权是基本人格权之一,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表现为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它是人格权,而不是所有权。身体权和所有权同为支配权,但其支配的并非同一种客体。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却是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它的客体,仍然是公民的人格。

  公民的身体权与其他物质性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怎样区别呢,生命权,为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生命之安全,享受利益之权利,它的客体是人民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尽管如此,生命权与身体权在法律意义上,是十分容易区分的。比较难以区分的,是身体权和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二者的区别:一是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二是身体权的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身体组织的完全性,健康权体现的利益是公民股肌体功能的完善性性:三是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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