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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价值几何

2012-12-19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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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许诺,男,9岁,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第一小学学生。其法定代理人许双林(父),孙树芝(母)。被告北京市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长王新杰。案由

原告 许诺,男,9岁,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第一小学学生。其法
  定代理人许双林(父),孙树芝(母)。
  被告 北京市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其法定代表人院长王新杰。
  案由 损害赔偿
  原告诉称,1996年12月6日中午,其放学回家路上,因玩具落到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变电室旁的库房上,在其到该房上捡玩具时,由于被告单位未在该十千伏的高压室外电缆头上设置防护设施及明显的警告标志,致其被高压电缆头吸附、烧伤造成双臂高位截肢,留下终生残疾。为此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假肢费用共计295万元。
  被告辩称,击伤原告许诺的高压线电缆头应由北京市供电局维护,北京市供电局应对其主观过失及客观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且许诺是经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第四分公司的违章建筑爬上该单位配电室房顶的,因而该市政四公司亦应对许诺的致残负有监护责任。故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对许诺触电致伤既无主观过错,又无违法行为,不同意原告许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6日中午,许诺放学途经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变电室附近。因许诺与其同学到该变电室房顶上捡玩具,许诺被屋顶裸露的十千伏高压线电缆头吸附击伤。经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救治,诊断为“双上肢电烧伤15%Ⅲ°—Ⅳ°,行双上臂中段截肢术”。1996年4月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为:“许诺之损失为双上肢电烧伤。目前遗有上肢上臂中段以下缺失,致其今后的生活、学习及工作严重受限。被鉴定人许诺的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现已交付医药费2.24万元,其父许双林误工损失3488.43元,鉴定费300元。经北京市假肢厂证明,许诺在18岁前每年均需更换一次假肢,18岁至73岁之间3年需更换一次假肢,更换一次假肢需8万元。假肢更换费共计336万。现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已支付许诺之法定代理人1.2万元生活费。
  另查,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系击伤许诺的高压电缆头产权人。在法院审理期间,电力部法规司函复法院,供电设备上发生的民事责任,由该供电设备的产权人承担,且供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低于标准规定的要求,应装设固定遮拦。电力部(85)水电规字第61号《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规定,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带电部分与建筑、构筑物的边沿之间不应小于2.2米。经实测,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负责维护的高压线缆之裸露点距变电室边缘距离为1.2米。该十千伏高压线电缆头未装设固定遮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原告的医药费单据、法医鉴定结论、电力工业部法规司的复函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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