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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完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012-12-19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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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就报社交付的采访任务完成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尽管是职工完成单位交付任务而产生的作品,但是著作权归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职工个人(作者)所有,单位只享有一种著作权益两年之内的独占优先使用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会

 记者就报社交付的采访任务完成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尽管是职工完成单位交付任务而产生的作品,但是著作权归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职
工个人(作者)所有,单位只享有一种著作权益———两年之内的独占优先使用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会组织或要求本单位职工设计图纸、撰写产品说明书、创作小说、拍摄照片、研发计算机软件等。这些成果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说的作品。很多单位有一个错误认识:以为交给本单位职工完成的作品著作权都归自己。实际上,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不是这样。首先应当区分职务作品和单位作品,然后再进一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一、单位作品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种作品,有人称为法人作品,有人称为单位作品。笔者认为,法人作品不能概括法律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主体,称为单位作品较好,这样可以把合伙组织等非法人组织包括进来。
  单位作品的特点是:第一,由单位主持;第二,代表单位的意志;第三,由单位承担责任。欠缺以上任一条件,都不能构成单位作品。单位作品当然应当由单位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某家用电器公司生产、销售一种新型的家用负氧离子发生器,让本单位职工李工程师写了一份产品说明书,这份说明书具备《著作权法》所说的作品条件,由于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该说明书应当是单位作品,由单位署名,著作权归单位。署名是判断著作权归属的外观标志。
  有些单位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此时,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职工个人)有权署名(见《专利法》第17条)。
  有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单位作品由单位署名,剥夺了职工(事实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如《专利法》思想先进。笔者认为,现行立法符合实际的需要。比如一份药品说明书,如果要职工(事实作者)来署名的话,往往不能产生权威性,不易为公众所接受。

  二、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在第16条第1款中规定,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学理上,通常把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科学技术职务作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一般职务作品(非科学技术作品)除另有规定和另有约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比如,记者就报社交付的采访任务完成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记者就该作品的合法性、真实性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笔者以为,报社是作为传播者对外承担责任的。[page]
  一般职务作品是职工完成单位交付任务而产生的作品,单位可能出了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但是著作权归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职工个人(作者),单位只享有一种著作权益———两年之内的独占优先使用权。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单位的,在两年之内职工(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这种约定,最好也是事先的,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二)特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其他著作权利归单位。
  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特点是:第一,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第二,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第三,作品是科学技术类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科学技术类的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这是与其物质的投入、责任的承担以及业务活动的需要相适应的。职工个人(作者)享有署名权。这属于人身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笔者认为,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作品,就著作权的归属,也可以约定归职工。其法理基础在于,职工作为自然人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此时的作品,不是单位作品,因为这种约定,排除了单位视为作者的规定。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是否事先约定,对当事人利益关系重大,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强化自己的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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