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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2012-12-1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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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的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一、

核心提示: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的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的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民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进行的限制,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设立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人的资格及职责 (一)监护人资格 为了保证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除了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3、品行良好。。 (二)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照顾被监护人的身体、生活。 2、管教被监护人。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三、监护人的设立 《民法通则》依据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把监护划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情况。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没有上述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法定监护中,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应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否有抚养关系,是否对被监护人更为有利出发,由他们共同协商确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所说的“近亲属”,包括: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上述有关部门的指定,只要通知了被指定人的,该指定监护即成立。如果被指定人对指定监护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指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四、监护的变更、撤销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监护人的变更是因监护人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原监护人的监护已不利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而产生的,如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有三种情况可以引起监护人变更:一是依协议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二是依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变更,这主要是原为法定监护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后因情况发生变化,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又另行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三是依人民法院的裁决撤销原监护人另行指定而变更。 (二)监护人的撤销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监护人自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二是监护人不能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三)监护的终止在下列情况下应终止监护关系:一是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已经成年,依法自然获得民事行为能力,为其设立的监护也自然终止;二是患有精神病人的被监护人已经康复,为其设立的监护也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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