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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婴儿亲权及其价值基础

2012-12-19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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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这样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王某与崔某(女)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因感情不和1999年协议离婚,6岁女儿由崔某抚养。2003年,王某怀疑女儿非亲生而起诉,其申请进行亲子

  有这样一起特殊的血亲关系确认案,王某与崔某(女)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因感情不和1999年协议离婚,6岁女儿由崔某抚养。2003年,王某怀疑女儿非亲生而起诉,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被崔某拒绝。一审法院认为,强制做亲子鉴定会侵犯其女儿隐私权,不利于其女儿身心健康和成长,故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崔某“持有证据拒不提供”,推定王某主张成立,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与其女儿为“非血亲关系”。与女儿建立了难以割舍亲情的王某陷入痛苦中:俩女儿从此没有了爸爸……。[1]该案涉及婚内父母子女“血亲关系”纠纷在事实“悬疑”情形下如何裁判的问题。事实“悬疑”情形下,诉讼不可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法官只能依其对事实的推定解决争议。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不应当”。本案一、二审法官都是在没有必要证据(如“亲子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事实“推定”。说明法官将抽象法律条文适用与具体案件的整个过程,司法理念起着重要支配作用。司法理念差异,使得同样的案件,法院与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从本案处理可以看出,指导人们行为的滞后司法理念妨碍司法公正和法律争议实现。笔者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的辨析,对婚生子女亲权主体适用“推定”之规则及其价值基础等几个问题作一浅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当突破混淆“婚生”与“亲生”的传统观念束缚,走出视“亲子鉴定”为灵丹妙药的误区:无论亲子鉴定结果如何,子女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婚生婴儿亲子鉴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一、父母子女“血亲关系”辨析

  人们通常所称父母子女“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行为所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内生育和非婚生育两种情形。婚内生育包括该夫妻精卵结合生育(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只与该妻存在单边自然血亲关系(亲生),与该夫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就该妻而言,即使采用她人捐赠卵子生育,因是在其子宫内完成十月怀胎,所以,凡该妻生育子女,均与该妻存在自然血亲关系(笔者认同“子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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