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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遭遇网络名誉侵权 将网友、论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1-20 17:29
导读: 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公司),是开通仅一年有余的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中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日本进口的某品牌尿不湿等产品,相关进口的凭证、存...

  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公司”),是开通仅一年有余的宁波跨境购网络平台(国家发改委和海关总署授牌)中“又一猫海淘商城”的经营管理者,销售日本进口的某品牌尿不湿等产品,相关进口的凭证、存货、销售都由宁波保税区海关监管。

  前不久,又一猫公司前往北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里面写道:

  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名的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称,使用了在又一猫平台上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网友“恶意发帖丑化又一猫公司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诋毁又一猫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公司又称,已经将上述发布在论坛上的相应网页向公证机关申请了网页公证。又一猫公司称,其经多方调查后发现,其中一个发帖人为鲁某。

  “求证后我们得知,鲁某从我处购买使用的尿不湿从未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但仍恶意虚构事实发帖,且帖子阅读量短时间内达到十余万人次。”又一猫公司委托律师向信息公司发函要求对帖子采取措施并提供三名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但信息公司没有完全履行。

  对此,又一猫公司认为,是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公司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经济损失,要求信息公司和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目前,北仑法院已经对该案件正式立案受理。

  到底真相如何,还得法院审理后才能知晓,本报也将予以继续关注。

  【律师谈“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

  其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严重得多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如文说,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得多。

  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尽管与传统侵权行为比起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普通公民,若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存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如文说,为了保全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是一种保存证据的好办法。

  最后,陈如文提醒: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一定限度和边界,所以公民应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

  【遇网络侵权怎么办】

  最高法出新规详解网络侵权案

  一一解读教您如何维权

  在如今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网络侵权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除了我们自身应该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外,更应该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去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今后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维权有着重要意义。为此,记者找出了其中的不同之处,特别需要引起关注:

  原告可当地起诉异地被告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站不提供信息可处罚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明确规定有偿删帖协议无效

  第十四条、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支持被侵权人合理维权开支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将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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