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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豁免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7:35
导读: 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以物的所


国家财产豁免权 是由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
位而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导源于国家主权原则,
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之一。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中,不动
产物权以物的所在地法为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原
则),已成为一条普遍公认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不适用
于外国国家财产。一国对于外国国家的财产,包括使领馆
财产在内,不得采取任何与财产所有国的尊严不相容的
措施。就是说,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
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
使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
他强制手段。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按照一般国际
惯例,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司法管辖豁免,即对任
何国家财产除非外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不得强
制别国受其法院管辖;(二)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作原
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它明示同意,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
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
国国家财产;(三)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
民事诉讼,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
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上述3个方面
的内容与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相联系,既相互关联,统一
构成国家财产豁免权的整体;又相互区别,不能混淆替
代。
对于国家财产豁免权原则,各国的学说和审判实践
过去和现在都存在不少分歧。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
不同的意见:(一)绝对豁免主义,即主张凡国家财产均享
有豁免权,仅国家明示同意放弃者除外。(二)有限豁免主
义,主张对外国国家财产豁免权施以种种限制。原苏联、
东欧及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一般均主张国家财产享有
绝对豁免权,欧美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主张对国家
财产豁免权施以限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
“有限豁免权论”有了很大发展,个别学者甚至要求根本
放弃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动向,值得
我们关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对外国国家财产
豁免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国家用于商业方面的资财,并
且已由国际条约的限制发展到片面地颁布国内豁免法来
限制。近几年,资本主义国家限制国家财产豁免权的主要
立法文件,有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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