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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执行中的权益分配与衡平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7:35
导读: 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通常情况下只是针对单一所有权结构下的财产及权利,而实践中,还很多财产是以复合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即多人共同拥有某一财产。对这类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通常情况下只是针对单一所有权结构下的财产及权利,而实践中,还很多财产是以复合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即多人共同拥有某一财产。对这类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的权利或份额能否在执行程序直接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系统规定,不可避免地造成理论上的诸多困惑,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试从理论与实务两个视角对上述问题略作分析,针对共有财产的变现、其他共有人购买优先权的保护等具体问题,探讨如何规范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平衡保护当事人、案外共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共有的概念及形式

  (一)共有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共有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财产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个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民法意义上的共有是指某一财产的所有权由两人以上同时享有,而不是某一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并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因此,共有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当我们说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特定物,并不是说一个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为多人,事实上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不指所有权也成为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存在着多人而已。”这正是共有财产执行之所以相对复杂的原因之一:当被执行财产是特定的、唯一的、整体的,而被执行人只是部分所有权主体,对该财产的处理,必然牵涉到其他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如果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权益或份额采取处分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很可能产生将基于身份关系成立的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因此执行须尤为谨慎。

  共有是同种类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主体多元化。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2、客体方面,共有物的所有权是单一的,共有的客体既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但所有权不能从量上进行分割,不存在“部分所有权”的概念,多个主体对共有物共同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3、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或平等或按份地享有权利,权利的行使并不完全独立,在许多情况下要受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及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约。

  共有的对象一般为所有权,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由此可见,共有的范围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在学说上称之为“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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