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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人财产该如何界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7:35
导读: 主持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犯罪而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比较常见,然而,我国刑法对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却不够详

  主持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犯罪而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比较常见,然而,我国刑法对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规定却不够详尽。尤其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被告人出现“零口供”的情况下,个人财产的范围难以确定。面对这一难题,我们应如何应对?

  许兰亭: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将其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罚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冷光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被告人名下的财产有两大类,一类是犯罪所得,即赃款赃物;另一类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合法所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即是将被告人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里的个人全部财产包括财产完全属于被告人一个人所有,还包括与其他人共有财产中被告人所应得的份额。我认为:在没有对财产确权分割之前,司法机关不能不加区别地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全部予以没收。

  佟强:“没收财产”属于我国刑罚中的一种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目前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至少还存在以下难点和盲点:1.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刑罚在具体适用时也应当考虑如何没收“债权”,但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方面没有明确和操作性强的规定。2.目前我国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对待没收财产享有权利的主张,没有明确的程序来受理和解决。3.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偿还个人正当债务的关系:尽管刑罚规定已经确立了“第三人合法权利优先”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和精神,但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该原则和精神的具体贯彻和执行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程序,所以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仍然得不到制度保障。

  为此,我建议:1.没收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从犯罪分子转移到国家机关的行为,即国家机关成为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对债权有任何异议,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确认该债权是否合法存续;如法院错误认定债权成立并行使后导致债务人受到损害的,应当允许债务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等规定通过国家赔偿的程序向人民法院主张赔偿。2.应当在没收财产前建立比较完善的财产甄别程序,确认和界定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同时受理共有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异议,防止没收犯罪分子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3.可以在没收财产前比照破产程序建立比较完善的债权申报程序,确定一个债权申报期限,在此期限内允许那些对犯罪分子的债务人也享有债权的其他人申报债权并予以登记,偿还登记债权后,再对剩余财产进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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