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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宿舍院子里种的树归种树职工个人吗?

2012-12-1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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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律师您好,我这里有一个急需回答的法律问题,希望您能尽快给予解答。我村老工人顾某在某市铝厂工作了将近三十年,他的老伴和三个子女均在东阳乡一个偏僻的山村务农。

  问:律师您好,我这里有一个急需回答的法律问题,希望您能尽快给予解答。

  我村老工人顾某在某市铝厂工作了将近三十年,他的老伴和三个子女均在东阳乡一个偏僻的山村务农。去年顾某退休回到老家后,他见本村的群众为买油盐酱醋等日用品要跑到三里以外的乡供销合作社,很不方便,于是他便想在自家院内邻街盖间小房子,开个小杂货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

  为凑足开店所需的本钱,顾某同乡木器加工厂签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顾某将自家院内已成材的三棵水曲柳、自留地边上的五棵松树以及20年前他在市铝厂职工宿舍后面空地上栽种的6棵杨柳树全部卖给了乡木器厂。合同签订后,乡木器加工厂将14棵树的价款全部付给了顾某,并先后采伐运走了顾某家院内的三棵水曲柳、自留地边上的五棵松树,然后木器加工厂的几位工人乘本厂解放牌大卡车来到市铝厂,准备采伐铝厂职工宿舍后面的6棵杨柳,铝厂领导闻讯后前来阻止,只见6棵杨柳已被砍倒,工人正准备装车,乡木器加工厂的负责同志出示了木器加工厂与顾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说货款已全部付清,他们是按合同前来取货的。铝厂领导认为铝厂是集体所有制单位,铝厂职工在本厂职工宿舍后边空地上栽种的树应归铝厂所有,顾某无权向木器加工厂出售这6棵树,但鉴于树木已被采伐,铝厂领导便要求木器加工厂将6棵杨柳树的价款交给铝厂,方能将树运走,于是乡木器加工厂便派人向顾某索要6棵杨柳树款,顾某认为此树系自己20年前利用休息时间亲手栽种,而且20年来一直由自己管理,理当归自己所有,因而拒绝退款。请问律师先生,顾某在市铝厂职工宿舍后面空地上栽种的6棵杨柳树是归他本人所有,还是归市铝厂所有呢?

  答: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6棵杨树的所有权归属,杨柳树所有权一旦明确,那么顾某与乡木器加工厂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市铝厂领导阻止运树是否有理及顾某应否退还杨柳树款等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这里所称的“自有房屋”是指自己所有的房屋,也就是私有房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用房,可见,工厂集体宿舍不属于自有房屋。

  《森林法》第23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应归单位所有。”市铝厂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因此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顾某在铝厂集体宿舍后面栽种的杨树所有权应当归市铝厂所有,可见铝厂阻止采伐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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