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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分离

2012-12-19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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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贸市场易主后,石先生享有的摊位收费权该何去何从?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王崇敏。王教授分析认为,此案中,石先生担心摊位收费

农贸市场易主后,石先生享有的摊位收费权该何去何从?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王崇敏。

  王教授分析认为,此案中,石先生担心摊位收费权转移,是出于对“所有权”认识的不足。

  王教授说,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这四个权能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分离的。在本案中,白沙扶贫公司对光雅农贸市场摊位的所有权中,占有、使用两项权能,已限时让度给现有的摊位合法租用者;收益权也经合法方式限时让度给了石先生;处分权,仍属扶贫公司,但处于依法要被让度的情形中。

  扶贫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农贸市场,不论是被拍卖还是被协议转让,如果有法律依据(如本案中因另外的欠款纠纷将被法院执行),是可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权四个权能的可分离性,石先生已获得的收益权,即摊位收费权,如果确实是已通过合法协议方式在先获得的,就构成了对该摊位新的所有权人收益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所有权让度过程中,新的买受人享有的所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已经不完整了,农贸市场摊位的收益权价值,在所有权整体被转让时,应在转让价值中被适当地扣除。这体现的是,法律对已经形成的合法合同关系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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