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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拓展的路径选择

2012-12-1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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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路径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内容提要: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体系,它具有开放性和层次性,并且与消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路径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体系,它具有开放性和层次性,并且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不断扩大相适应。文章认为,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拓展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突破口,并着重从具体制度设计上不断进行完善。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特点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指公司不应该只坚持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目标,而是应同时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社区等等。它是对传统的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是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责任体系。经济责任是指公司以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税收和就业机会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毫无疑问,公司的经济责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其中,利润最大化是经济责任的应有之义,公司只有坚持利润最大化目标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同时又间接地履行其经济责任。有学者甚至断言,“牟取利润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绝对的,不能放弃的。”[1]这种观点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理论相适应。

  当公司利润最大化目标绝对化而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时,国家动用公权力,从法律角度规定公司的义务来限制公司的自由放任行为,强制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于是一系列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如《反垄断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应运而生,共同支撑起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出现使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得到扩充,企业目标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完全无限制的利润追求转换为只能在法律限制下追求利润,即只能追求“剩余目标”。此时,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加法律责任的二元体系。[2]法律责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司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同时也被社会寄予厚望,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穷尽公司义务的方方面面,这样,道德责任就具有补充法律责任不足的作用,它包括主动履行义务、支持环保、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正如有学者所言“, 道德责任并不由国家直接强制规定,而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道德意识中,通过人们的言行和道德评价表现出来。由于这种义务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其履行保障,而只能通过义务人的责任感以及教育、规劝、鼓励、舆论评判等非法律手段的促使来确保其承担,因而它实际上是对义务人的”软约束“,是在法律义务之外对人们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3][page]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统一的责任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层次性的特点,使其不仅能够获得理论上的支撑,也能够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且不断发展、完善。

  1、公司社会责任的开放性

  公司社会责任的开放性表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证明其内涵经历了从一元到二元再到多元的不断扩展的过程,从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加深。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将利润最大化简单地等同于公司社会责任,此时经济责任意味着公司以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社会提供着税收、提供着工作岗位、提供着产品或服务,[4]这是公司基础性的社会责任。在这个基础上,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权益意识的觉醒而发展,在其他相关者中,公司对雇员、消费者的责任也逐渐被接受。此时,公司的社会责任逐渐上升到法律的角度,法律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此时公司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二元体。

  此外,由于公司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现代社会在经济民主等思潮的影响下对公司的期望超出法律之外,于是公司的道德责任应运而生,这是公司为了回归经济组织在一个不断开放以求全面进步的社会中发挥其重大作用所必要,并且道德责任的具体内容也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

  2、公司社会责任的层次性

  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内部也具有层次性,其中经济责任是基础,公司只有承担起经济责任才能生存和发展,并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为了克服利润最大化的弊病,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司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才能展开经营活动。因此,“法律责任是企业行为的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5]道德责任则是法律责任的补充,它表现在公司可以化履行法律责任的被动为主动,并且突破法律责任,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这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者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体。

  二 各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美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美国,企业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公司法律体系,如《公司法典》、《商业公司法》;第二,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体系,如《反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三,社会法律体系,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司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英国虽然对公司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理论构建,并且在原则上奉行公司应该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传统,但在司法中仍以一种务实的态度,对企业的利益、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等方面为出发点,为企业参与社会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留下了一定余地。在制定法方面,英国虽然不如美国那样激进,但也不难发现一些在此方面的一些零星规范,如1985 年《英国公司法》、《城市法典》总则等均有关于公司雇员和债权人利益等的规定。[page]

  德国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影响最大也是最成功的努力是职工参与制度的构建。为了体现劳资双方的公平待遇,德国形成了市场经济国家唯一规定劳资双方等额或接近等额参与企业机关的立法体例,并以职工参与企业机关的全面性而著称于世。为了贯彻职工与股东能够原则上都有平等的参与权这一精神,德国先后制定了《煤钢共同决定法》(1951年)、《企业宪法》(1952 年) 、《共同决定法》(1976 年) 等法律。

  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律文件中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由此构筑了保护企业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2002 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从多方面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其中第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该条亦鲜明地倡导公司的社会责任,尽管只是针对上市公司,但是其立法理念被随后修订的《公司法》吸收。2005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5 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规定是我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概括式的表述。依对象而言,公司社会责任可作以下具体分析: (1) 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表现在职工参与经营管理、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方面; (2) 公司对消费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 - 15 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第15 -26 条从另一方面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企业相应的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保护着消费者的利益。(3) 公司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4) 公司对于社会保障承担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劳动法》中关于职工因公负伤、因公死亡、退休、解雇以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方面。

  三 我国拓展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选择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不仅有明文规定,而且在各具体法律中或明或暗地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在我国还没有被广泛接受,法律上的规定仍然显得较为零碎,以至于社会公众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出现偏差,即使接受该理念后却不知从何处着手来加以贯彻,长此以往,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全新的理念有被边缘化的危险。[page]

  (一)我国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突破口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为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上,并由此进一步触及到企业治理结构、企业管理者的地位和责任等方面的法律改革课题。[6]与美国重在确立企业参与公益性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激励机制有所不同,欧洲国家(英国除外)的企业社会责任法运动的主要努力方向放在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之构建上,其中,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又是此一努力方向尤为重要的工作。[7]笔者认为,在中国倡导公司社会责任,既不能照搬美国的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模式,也不能模仿欧洲的职工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其理由如下:

  (1) 美国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发源地,在经历了理论论战和实践检验之后,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深入人心,美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和法律的完善使社会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在内部管理机制上进一步精雕细琢使之更加完善,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既是其社会传统,也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国并没有真正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而且美国倡导公司更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方式对中国公司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有的是属于社会责任体系中的道德责任,而在当今中国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等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如果把公司社会责任的重点放在道德责任上,法律实施的结果就会违背立法的初衷;(2) 欧洲的职工参与制度的前提是其工会力量的强大,体现了劳资平等思想以及对人力资本的重视,而且德国的职工参与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也取得了明显效果。对中国而言,职工地位的低下,工会力量的弱小,使得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良好愿望不可能实现。况且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这涉及到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层面,需要通过国有股减持等相关措施的配合,单凭一部法律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所以欧洲的道路在中国也是行不通的。

  对中国而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倡导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选择。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中的传统课题。尽管利益相关者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但消费者作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重要一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中都得到广泛认同;其次,从理论上讲,公司与消费者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二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贯彻落实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程度相辅相成;最后,从现实上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面临着困境的问题由来已久,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却难以深入人心,此时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拓展以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突破口无疑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以房地产业为例,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飞速发展并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普遍上涨,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形象一直广受诟病,社会公众望房兴叹,即使有能力购房的消费者也已经沦为“房奴”。在今年的3·15 来临之际,北京市消协发布《调查报告》显示“过半消费者买房不满意”,[8]可见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之紧张。要改变房地产公司的形象,促进该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拓展其社会责任无疑是良好的切入点。[page]

  (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拓展公司社会责任的突破口的制度设计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首先应该立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特点,再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实质来不断融合。

  首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求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只有公司履行其经济作用满足了消费者的最基本需求,才会谈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从经济责任出发倡导公司社会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可行的方法就是鼓励更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具体表现在宏观上鼓励竞争、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并逐渐改善金融环境,放松管制,在微观上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允许公司进行充分的意思自治,给予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以房地产业为例,房改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欣欣向荣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松动,行业门槛的降低,这给私营公司以更大的施展舞台,加上城市规划和拆迁的因素,建设用地面积的扩大,商品房源较为充足,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余地,这都是房地产公司在获利的同时间接履行了其社会责任中的经济责任。

  其次,从法律责任上看,主要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立法来体现。在实体法上,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合,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传统需要更新,相关立法应该被修正,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消费者概念的重塑。消费者运动之所以有减弱和陈腐化的趋势,就在于消费者的法律形象并不明确,由此引发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鉴于此,有学者提出:“消费者不仅仅是单个的主体,更是某一特殊共同体的一员,是集体人的一份子,这必然折射出他所归属的类群的集体气质。所以对消费者的认定不能以单个的主体特质为标准,而应建立在普通个体的一般概念基础上。”[9]根据该思路,关注消费者的个体性意味着给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关注消费者的集体性意味着重视消费者的作用和力量。(2)随着消费生活和消费方式的变化、环保事业的兴起、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交易安全和消费者隐私的挑战、保险普及化的影响等,给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主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课题和立法的完善空间,这可以通过扩大消费者的权利范围和增强公司企业的义务来实现,比如增设消费者的隐私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相应地加重公司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制定更加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加大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以及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制度来实现。(3)在不同的领域中,也应该侧重于在部门立法中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样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最近国家在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中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如“国六条”、“国八条”以及在房产营业税等方面均体现了国家对稳定房价、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决心。在这个过程中,房地产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就是其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好表现。[page]

  从道德责任上看,提倡有实力的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甚至超越法律范围履行法律义务,比如实行更高的环保标准,主动采取防治措施、捐赠于慈善事业等。在此,公司履行其道德责任应该本着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主动履行道德责任的公司通过提高公司的信用等级、授予其荣誉称号、媒体报道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奖励,这样既能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也能激发公司履行道德责任的积极性。同样以房地产行业而言,房地产公司在有效利用地块、加大小户型的投放、合理定价、促进小区的人性化设计和管理等方面大有作为,这样一来可以营建和谐社区,也可以提升公司形象和信用,为其长远、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1] [日]金泽良雄。当代经济法[M].刘瑞复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105.

  [2]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4.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9.

  [4]陆建新。企业的社会责任[N].经济观察报,2004-05-29.

  [5]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J].法学评论,2004,(5):145.

  [6]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24.

  [7]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8.

  [8]北京晚报。过半消费者买房不满意[EBPoL].www.bj.xinhuanet.comPbjpd-whsdP2007-03P07Pcontent29449638.新华网。

  [9]谢晓尧。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J].中国法学,2003,(3):20-21.

   湘潭大学法学院·聂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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