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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解除权

2012-12-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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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合同从而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一、合同解除权产生的事由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具体事由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解除合同从而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合同解除权产生的事由
  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具体事由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协议解除。它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达成将所订立的合同解除的协议,即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既有的合同,学理上称为“反对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就称为约定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客观事实。法定解除产生的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程序及其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我国合同的解除程序存在着不足之处,表现在: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另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而诉至法院。在一方提出异议后至法院判决未生效的期间里,解除合同的效力如何?从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本意看,此时合同已解除,但如果将来法院判决解除行为无效,则解除权人基于合同已解除这一认识所为的行为失去依据,合同仍需履行,这样一来,不但会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而且会造成交易秩序的紊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在保留依当事人意思表示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解除程序的基础上,引入通过法院裁判的解除程序。当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通知另一方把合同解除,通知作出后,合同效力处于停顿状态(相当于中止履行),如果另一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如一个月)提出异议或直接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发生合同已解除的法律效力;如果另一方提出异议,则异议方应将解除合同的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作出裁决,裁决生效时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为了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避免因合同效力停顿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性的措施:1、法院审理合同解除纠纷的案件时,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或调解结案等简便、有效的程序;2、法院对该类案件,从立案到审理的期限以及审结期限作一些特殊限制,力求避免拖延。[page]
  当然,为慎重起见,解除权人也可以直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作为民事权利,它可因权利人的抛弃、行使而消灭,这是民事权利的共性。此外,合同解除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一)期间届满
  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作为合同解除权消灭原因的期间,包括除斥期间和约定期间。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经过一定的除斥期间而不行使权利,则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确定期间。如果解除权人在约定期间内未行使解除权,则合同解除权将由于该期间的届满而归于消灭。
  (二)催告而未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在解除权的行使未规定期间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限,催告解除权人在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该期限已过而解除权人未予答复,解除权即行消灭。
  (三)受领的标的物不能返还
  有解除权的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其所受领的对方作为履行标的物的财物毁损灭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解除权消灭。其构成要件是:1.受领的标的物由于毁损灭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灭失自然无法返还,而毁损则应达到物的价值严重受损或物理上难于恢复原状的程度。而其他情形不能返还,包括受领物被依法扣押、查封、拍卖或设定限制物权等情形,致使受领物不能返还。2.由于可归责于解除权人的原因致使受领物不能返还。可归责的事由包括解除权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事件在内。3.不能返还发生在解除权行使之前。如果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发生受领物的毁损灭失或不能返还,解除权不能消灭,但解除权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受领的标的物种类变更
  有解除权人在加工或改造时,变更受领物的种类,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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