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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凭证的设想和实行注意问题

2013-03-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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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债权凭证制度的基本设想1、债权凭证发放的适用范围。一是必须在执行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二是须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同意;三是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符合上述...

  一、债权凭证制度的基本设想

  1、债权凭证发放的适用范围。

  一是必须在执行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二是须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或同意;三是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才能向权利人发放债权凭证。

  2、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申请人必须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领取债权凭证的申请或意思表示。一方面,在执行程序前和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向法院主动要求领取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可以直接发放。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有必要并具备发放债权凭证条件的,可以通知权利人领取债权凭证,权利人同意领取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债权凭证;权利人拒绝领取的,依法定程序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发放债权凭证须经三名以上法官合议,经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正式作出裁定。发放债权凭证情况应当通知被执行人。

  3、债权凭证的备案登记。

  债权凭证的发放、变更债权数额、变更主体等事宜,法院必须严格进行登记备案。备案登记要单独编号建档,由专人负责管理。一是权利人领取债权凭证时,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二是法院登记执行的债权凭证案件,经执行仍有部分未执结的,应当按照未执行部分债权数额在债权凭证上变更债权的数额记载。三是持有债权凭证的公民死亡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法院办理债权变更登记手续。四是债权凭证发放后,发生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债权人可凭有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审查登记。

  4、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

  权利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交由执行机构直接登记执行,无须另行立案,并免收申请执行费。经过审查,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可通知权利人不予执行。

  5、债权凭证的收缴和撤销。

  出现了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债的抵销、混同,债务人死亡,又没有遗产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收缴和撤销发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凭证持有人拒不缴销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销。

  6、债权凭证的文书样式。

  目前各地法院债权凭证的项目各有不同,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参照北京、上海、广西、浙江等地法院的作法,债务凭证文书应包括名称、编号、天平图案、监制单位、发证机关和日期、债权债务关系情况、其它基本情况、履行情况记录、变更事项登记、附件、注意事项等内容。债权凭证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监制。

  二、实行债权凭证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权凭证制度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举措,还在探索完善的过程中,而且当事人也可能因缺乏了解而拒绝接受,在推广和实行过程中,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

  法院内部积极开展调研活动,集思广益,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探讨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外则广泛地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特别是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介绍其简便高效、节约费用和人力、最大限度维权等好处,使其明白、放心地欣然接受。

  其次,实施中要严格操作。

  执行机构要严格按照债权凭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操作,克服债权凭证项目不全、内容不规范的弊端,并且切实把好发放的关卡,发放的条件既不能失宽,又不能卡得过死,更不能搞指标控制而出现为追求结案率指标而滥发债权凭证的负面效应。同时,对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灵活地运用执行技巧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以树立权利人对实行债权凭证的信心。

  最后,实施债权凭证过程中要完善与之配套的执行工作改革措施,使其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如实行执行审查权、决定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执行举证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债权人财产调查制度等,切实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力争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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