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
桓台的黄女士从一家小卖部买馒头时,自己放有两万元现金的皮包被他人捡走的事情。黄女士到处发传单,想找回皮包内的物品。27日上午,记者得到了最新消息,捡包者已将包内的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归还。其体貌特征已被警方监控,警方希望捡包人能尽快将两万元钱及包内首饰归还。
黄女士告诉记者,自从皮包被他人捡走后,她到处张贴印有丢失皮包相关信息的传单。皮包内除了两万元现金及首饰外,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她希望有好心人提供皮包的线索,或将包内的重要证件归还。
就在稿件刊登的当日下午,黄女士连续接到一陌生女子打来的两个电话,该女子在电话中称,愿意归还皮包内的重要证件。“接完第一通电话,我按女子说的地点去找证件,结果被忽悠了,什么也没有找到。”一会后,手机再次响起,该女子告知,其证件已放在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附近的一家超市的西南角,黄女士随即前去寻找,发现一个白塑料袋里包着的正是自己的证件。
让黄女士没想到的是,从该女子来到超市,到放下一个放有证件的塑料袋,这一全过程,已经被超市的监控录像全都录了下来,黄女士已经获取了该女子的照片。
其间,果里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也分别查出了两个电话号码的来源。民警告诉记者,这两个电话均来自桓台县
唐山镇,且都是附近超市的公用电话。从调出的监控录像查看,归还证件的这名女子,当日上午骑着一辆黄色电动车,上身穿蓝色羽绒服,戴着帽子和口罩。民警表示,虽不能证明该女子就是捡包人,但从归还黄女士证件齐全的角度来说,她应该知道皮包内两万元现金的下落。对捡包人捡到他人物品,占为己有不归还的情况,已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钱获得的财产利益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并会因此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归还。
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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