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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获刑一年

2013-04-1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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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卞某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捷的特点,将捏造的事实在网上散布,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其行为直接导致卫某的人格、名誉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诽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海南首例网络诽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海南某投资集团和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因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2009年7月、8月,海南某投资集团董事长卞某分别在多个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暗示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卫某所在公司贿赂法官。之后,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发表博文作出回应,并称卞某是骗子。卞某认为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即是卫某,便将矛头直接指向卫某,继续在网上发文,指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是他人情妇等。卞某的一系列博文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人次,评论性跟帖累计达一万余人次。卫某遂以卞某犯诽谤罪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告人卞某以自诉人卫某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于同年12月提出反诉。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卞某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卫某及卞某均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卞某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满,在网上发帖暗示对方当事人与法官勾结、巨额贿赂法官等信息,在网上发表博客文章渲染散布,是一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且卞某在向某报发表谈话时内容也涉及到上述虚假事实,能互相印证。卞某为泄私愤,明知其上述行为会有损他人人格、名誉,却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客观上,卞某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捷的特点,将捏造的事实在网上散布,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其行为直接导致卫某的人格、名誉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卞某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卫某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

  海口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0月20日,海口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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