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见义勇为意外伤及第三人的责任分析

2017-02-21 09: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困境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须满足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考虑,自愿为他人管理符合法律精神的必要事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与见义勇为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基本一致,行为人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也都为了非本人利益而为一定行为且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失。司法实务中对见义勇为造成的损害也多寻求无因管理进行救济。

  理论上见义勇为者和受益者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但从我国对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立法上看,见义勇为满足《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构成规范竞合。而法律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导致见义勇为者仅享有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权,且只在没有或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得主张对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请求权。

  且上述民事规范仅针对见义勇为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作出规定,并未涵盖见义勇为意外伤及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同时,“适当补偿”具有模糊性,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律规范发挥其作用应尽可能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无因管理之债本身的局限性

  无因管理的局限性,对于保护行为人、弥补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利益丧失远远不够。见义勇为者向受益人请求的补偿并非公平责任适用的结果,而是在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最后一道公平结果。换言之,此处的补偿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仅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

  三、见义勇为者承担一般侵权之债的道德困境

  现行法律规范并不能对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及第三人的自己损失作出合理保护,让其自身陷入困难之地。社会生活中更多人认为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规范调整范畴。见义勇为者不仅要使其行为彰显道德,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法律不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责任豁免,这无疑对见义勇为者过于苛刻。长此以往,对社会友爱互助等良好社会风范之弘扬无益。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意外伤及第三人,被伤及者按照现行法律可以向见义勇为者主张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而见义勇为者可以无因管理向受益人主张债权。建议司法审判中遇到此类情形时,将受益人列入第三人一并处理,或总结司法经验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见义勇为者过程中意外伤及第三人,除有重大过失外,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602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