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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居住证实施签注制度

2015-06-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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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签注制度,是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实施第11年,深圳居住证将实施签注制度,非深圳户籍人员借此也可享受到比大多数城市更多的户籍人口公共服务权益。根据数据统计,深圳非深户人口数量已达1500万,居住证制度实施的状况,或将成为深圳这座城市吸引力和包容度的温度计。《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下称《条例》)经2014年10月 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深圳开始推出居住证制度。《条例》是深圳创新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规,对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持证人权益、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来深要登记,持证享权益”的立法理念。

  所谓的签注制度,是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和以往相比,新居住证的变化有:首先是强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将提供居所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申报义务人;其次是办证门槛适当提高,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并设定了门槛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第三,居住证的含金量明显提高,持证人可享有三个层次的权益待遇:基本待遇(义务教育、证照办理等11项)、优惠待遇(异地高考、申请公租房等6项)和申请入户。

  深圳非深圳户籍人员占总人口七成,居住证成为管理和服务这个群体的“绿卡”。居住证新规的设计者、深圳市公安局人口处相关人士在一年前接受南方日报专访时,对这一新条例抱有很大期望。

  此外,在居住登记方面,深圳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建立了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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