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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你并不远 违法却在一念间

2014-12-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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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依法治国,全民守法是基础。目前,我国有240多部法律,数千部行政法规,从各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规范其应尽的义务。守法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然而,生活中依然能看...

  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依法治国,全民守法是基础。

  目前,我国有240多部法律,数千部行政法规,从各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规范其应尽的义务。

  守法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然而,生活中依然能看到这样的现象——

  过马路时,“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

  游客散去后,景点留下数吨垃圾;

  公共场所“吞云吐雾”、随意吐痰;

  也许有人说这是生活中的小事儿。其实不然。闯红灯、酒后驾车,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触犯刑律;当你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时,已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当你跳广场舞噪音扰民时,已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守法离我们并不远,违法却在一念间。守法就是守规则,“红灯停、绿灯行”、;守法就是讲诚信,遵守合同约定,一诺千金;守法就是讲良知,赡养老人、抚育子女;守法就是实现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守法就是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维护法律。

  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其中守法就是最重要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民一边做着权利的捍卫者,一边做着法律的破坏者。

  今天,我们刊发的稿件都是身边的小事儿,但其折射出生活中诸多人人都知晓的法律常识,却不被人人遵守的现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不仅仅是载明于纸的规范,还是价值共识和行为共识的凝结。

  守法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认同的习惯。

  全民守法,行则将至。

 [page]关键词:守规则[/page]

  一个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人人尊重规则、自觉遵守规则、敢于维护规则的社会。

  聚焦一:“中国式过马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4年11月,中央电视台记者在北京国贸拍了个片子,片中,国贸桥下的人行道边,交通指示灯“红到晃眼”,但成群的人仍匆匆穿越马路。大家表情自然,全无违反规则的惶恐不安。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个闯红灯的女子,女子对闯红灯的问题没兴致,却突然指着电视台话筒上的标志微笑着说:“我能照一下话筒么?”也不知道她是要拍照留念,还是要和朋友们分享她的“奇特经历”。

  点评:

  “红灯停、绿灯行”,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式过马路”成了令交管部门头疼的问题,甚至在现实中行人对交警执法产生抵触,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部分民众规则意识的缺失。近几年我国加强交通法规宣传、严查行人闯红灯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数量庞大的“闯红灯”群体,一罚了之并不治本。

  行在路上,人与车都需要遵守交通法规。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对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规则维护秩序,规则也保障安全。

  聚焦二:挤不上的地铁

  “每天早晨8点左右,在13号线的回龙观站,人山人海。来一趟车,下车的没几个,要上的能站好几排。”北京网友“冰狼心”在微博上发帖描述了他每天挤地铁的感受,“门一打开,人们开始抢着挤进去,鞋被踩的,手被夹到的,包被卡住的,不时还有受不了的主儿怒吼一声的。”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车厢里吃东西”:“地铁里虽然有禁止饮食的标志,但基本上形同虚设,尤其是早高峰的时候,有些乘客还举着油乎乎的早餐,稍不注意就蹭到别的乘客身上。”

  点评:

  “先下后上、有序乘车”才能最有效率地乘降,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而“前拥后挤”的情景司空见惯,往往变成“要下的下不来,要上的上不去。”地铁禁食虽尚未入法产生刚性约束,但被列入一些城市的《乘客守则》中,吃与不吃,还得靠自觉。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规则覆盖了方方面面,比如排队候车、不闯红灯、公共场所不高声喧哗、乘坐扶梯时靠右站立等等。法律规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可以说,规则意识是全民守法的根基,一个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必然是人人尊重规则、自觉遵守规则、敢于维护规则的社会。

  聚焦三:“潜规则”

  2014年5月,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成绩即将公布,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在大学生的求职过程中,找工作必须“托关系”的思维在一些人心中甚至成为定式。某事业单位一位领导说:“除非是去外企,现在想找个好工作,或者你条件特别出色,或者运气特别好,一般来说都要找找人,送送礼。”

  在江苏某厅局工作多年的李某说,他们单位近年来招录的公务员,不少人都在面试环节前找过关系。“虽然不能说就是靠人情进来的,但很多人都托了人情却是事实。”

  点评:

  除了前述无视“明规则”的“小事”,看病“找熟人”、求职“托关系”、办事前先请客吃饭的“潜规则”普遍存在。

  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人都有办事“托关系”的惯性思维。对于一些人来说,“托关系”甚至不是为了“关照”,而是为了“公平”,找关系攀人情更像吃定心丸。但如果“人情”成为能否办成事的决定因素,必然产生不公,造成新的矛盾。而其伴生的各种交易腐败现象,尤为值得警惕。

  规则失效,“潜规则”方能当道,“集体无规则”岂不乱了套?

  [page]关键词:网络里的法[/page]

  互联网不是纯粹的虚拟空间,它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一样,都不能置于“法”外。

  聚焦一:网络谣言

  2013年8月,北京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发现,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并非法牟取暴利。例如,编造谣言诋毁雷锋形象、编造“7·23”动车事故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等。

  2013年4月17日,法院以诽谤罪判处“秦火火”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014年11月18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点评: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节可以拘留,严重者触犯刑法。

  当提到“秦火火”、“立二拆四”恶意炒作起来的那些网络谣言时,或许不少人还被其“忽悠”过。两名“网络推手”获得了法律制裁,还有更多的网友通过转发、扩散等方式,无形中也充当了“推手”。正如“立二拆四”在审判后说:“今天对于网民来说可能是个值得庆祝的日子,因为我站在这里,一个制造谣言的人被绳之以法了。但我也希望大家能反思一下,为什么在那个时代,我能如此肆意甚至猖狂地生存?”我们能不能做到“让谣言止于智者,而非止于下一个谣言”?

  聚焦二:“人肉搜索”

  2014年9月,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宣判,被告人蔡某以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3日,广东陆丰高中女生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18岁的生命。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人肉搜索”有关。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蔡某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网上也不乏批评辱骂之声。12月8日,广东陆丰警方立案侦查后,将蔡某刑拘。

  点评:

  “人肉搜索”的悲剧不断上演,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从未停歇。此前有地方出台条例对“人肉搜索”说不,却遭到网友炮轰,认为这是在封杀网络监督,为贪官提供保护伞。

  网络监督、曝光贪官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一个边界在于:曝光内容是否为了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2014年10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人肉搜索”曝光个人隐私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聚焦三:名誉侵权

  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终审后,其父药庆卫认为药家鑫案中原告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上编造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等言论失实失当。2011年8月,药庆卫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张显侵犯名誉权。2012年7月31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显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原告药庆卫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判决张显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点评:

  张显一度被认为是自媒体时代“玩火自焚”的一个典型案例。在网络舆论场上,他从最初发表不实言论、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者,到后来被网友质疑甚至谩骂,变成了被侵权的受害者。

  利用自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件并不少见。在微博、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虚拟空间中的私权保护、话语权扩张的道德与法律边界,有赖于每一个网民的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张显在被诉时答辩称,药家鑫罪行严重,因而自己的言行具有正当性。然而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就算是触犯过刑律的人,法律会惩罚他的错误,但也尊重他的人格。

  [page]关键词:讲诚信[/page]

  契约精神是商业社会最基本的文化。通俗地讲,就是说话算话,信守约定。

  聚焦一:制假贩假

  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法、最高检于2014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以及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

  点评:

  当年的“打假第一人”王海一定不会想到,自己刮起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起,并且若干年后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受到保护。虽然“知假买假”至今仍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但其对于打击无良商家,一定程度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以及净化市场环境都有积极意义。

  说到底,诚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基础。制假贩假,严重违反市场经济的诚信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如果制售的是食品、药品一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物品,则将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当然,构建全民诚信守法,通过法律条文的强制性约束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有赖于每一个人树立诚信共识。

  毕竟,假劣品的生产者,没准儿某一天也会成为假劣品的受害者。

  聚焦二:恶意欠薪

  2014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袁巧娥、付德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八个典型案例。浙江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袁巧娥,自2011年年初开始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袁巧娥突然逃匿,手机关机,不执行法院判决其拖欠的29万余元工资。后因其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被从轻判处一年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2009年7月,湖州市经营服装厂的付德红携带1万余元潜逃,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2012年7月,付德红被抓获,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点评:

  用工给钱,天经地义。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还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使劳资双方产生信用危机,造成双方的对立。我国刑法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罚则。

  与此同时,一些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采取跳楼、堵路、爬塔吊、服毒等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极端手段。这些行为当然不值得提倡。维护自身权益手段必须合法,不能侵害他人权益,更不能损害法治尊严,破坏社会秩序。但是,为什么非要采取这些极端行为,事情才会有所改善?

  聚焦三:曝光“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在官方网站推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人民网于2014年3月推出“老赖”黑名单排行榜。点击“老赖”黑名单排行榜,不仅可看见哪些人是“老赖”,还可知道这些“老赖”的失信金额、失信时间、失信次数、失信年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于2014年9月1日开设“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每天曝光一名失信被执行自然人和一名失信被执行法人,在更广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点评: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每个人不敢失信、无法失信,也根本就不想失信,才能打造诚信社会。

  “人无信而不立”。一个失信的人,谁还敢跟你打交道?上了黑名单不仅名誉、声誉遭受重创,还将举步维艰,比如乘坐飞机、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9类行为,将受到相应限制。如果“老赖”违反限制令而大肆消费,将被依法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当失信的成本远远大于失信的所得,谁还敢以失信为能事?

  [page]关键词:讲道德[/page]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善恶一念间,还得守住底线。

  聚焦一:法入“家门”

  本报2014年11月22日对一起“母告子不尽孝”的诉讼进行了报道。福州一95岁高龄老母亲因儿子14年间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回家看望,最终将儿子告上法庭。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向原告支付之前未支付的赡养费4万元,每月回家看望母亲两次。

  2014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点评:

  囿于“法不入家门”的思想,诸多的子女不赡养老人、家暴等问题,常常被作为“家务事”不被干涉。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这次《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了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家族内讲“孝悌”,这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从本质上讲,法律与道德的目标是一致的。让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这个方面的守法并不难。但愿不再有人走到靠法律强制性手段来实行“孝悌”的那一步。

  聚焦二:“天上”打架

  2014年2月,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在泰国普吉岛的国际机场上,多位武汉乘客在待起飞的飞机上发生口角,最后演变为群殴。事发后,机组人员报警。据该航班的航空公司介绍,因为乘客打架,飞机在泰国的机场延误了一个小时才起飞。共有29名乘客因此事件耽误了回国行程。而经过调查,事情仅仅是因乘客间换座位引发误会而起。

  点评:

  飞机上打架,不仅仅是让文明坠落一地。要是打架发生在飞行过程中,简直是在拿生命开玩笑。这不单纯是涉及个人素质的问题,而很可能酿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其性质与犯罪相当。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对各种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飞机上打架斗殴,就是一个违法问题。

  因抢座位而争吵、抢拍照位置而互殴、电梯超载无人肯退导致电梯下坠……这说起来关乎“礼”。“温良恭俭让”一直是我们的传统美德,而什么时候,不肯相让,让中国人传统的礼让精神渐行渐远?

  聚焦三:全面控烟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这也是我国首次制定全国层面的控烟行政法规。

  按照这一草案,我国不仅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在室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区域,高等学校的教学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都禁止吸烟。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

  据统计,我国烟民约有3.5亿,约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也就是说,烟民的吸烟行为,让远多于他们本身的群体遭受到了烟害。

  任何权利的自由行使,都并非毫无约束地行使,而是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前提。从这个角度讲,新公布的条例对公共场所吸烟作出禁止性规定,从法律层面给吸烟行为划出框架,让“吞云吐雾”不再肆意而行。

  长期以来,公共场所吸烟都被当成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但由于缺乏立法规范,这种行为仅靠当事人自觉约束。此次的条例可以说填补了国家层面控烟立法的空白,公共场所吸烟将不再只是个人道德的问题,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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