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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抓拍图片暴露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权

2014-10-2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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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论是在新闻视频上,还是纸质媒体我们经常看见记者抓拍新闻图片,自然而然抓拍过程中出现的人物也会出现在媒体上,新闻记者抓拍新闻图片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呢?

  导读:无论是在新闻视频上,还是纸质媒体我们经常看见记者抓拍新闻图片,自然而然抓拍过程中出现的人物也会出现在媒体上,新闻记者抓拍新闻图片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呢?

记者抓拍

  【案情】

  某报记者街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以渲染寒潮来临之境,刊登在某报头版。没想到的是,照片中的男子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导致其妻见报后大怒。原来照片中的男女并非夫妻而是情人关系。身为有妇之夫的男子因该图片新闻暴露了隐情,认为报社侵犯其隐私权,要求报社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秘性是隐私权的重要特征。

  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该案中,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图片,客观报道新闻,其行为并不违法,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但其主观上并无泄露他人隐私的故意或过失,因为公共场所本身就不具有隐秘性,若有什么隐私亦是公民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的,过错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养“秘密情人”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养“秘密情人”,虽属于公民的隐私范畴,但不属于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就此而言,记者同样没有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报社记者在公共场所抓拍的新闻图片不构成侵权。同时这也提醒,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公共场合的开放性决定其不能保护个人隐私。在公共场合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仅可以维护自己的形象,同时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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