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村民小组被判决返还村民责任田并赔偿损失

2014-08-21 15: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村民小组被判决返还村民责任田并赔偿损失杨某是原桂阳县某镇某村四组(现已分为某村大树下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的村民。1993年,其父亲去世,1994年,其母亲改嫁他乡,当时年仅4岁的杨某有时跟随母亲生...

  村民小组被判决返还村民责任田并赔偿损失

  杨某是原桂阳县某镇某村四组(现已分为某村大树下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的村民。1993年,其父亲去世,1994年,其母亲改嫁他乡,当时年仅4岁的杨某有时跟随母亲生活,有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1995年,杨某在该村村组承包的责任田1.33亩被村组调整给本村村民王某。2006年10月17日,杨某以户主的名义进行户口登记,落户在该村村组。之后,杨某多次向村组要求返还责任田1.33亩并赔偿损失未果。

  另查明,该村村民李某、陈某的情况与杨某类似,都是其责任田被村组收回或调整给其他村民,李某、陈某都通过诉讼,该村组已返还了责任田或已作出相应的补偿。2014年1月21日,该村组干部代表就杨某返还责任田的要求进行了开会研究,形成了一个书面意见,该意见写明,杨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村组干部及干部代表同意补偿杨某责任田,地点在阳山岭下水库。其中三个个村民小组均同意并加盖了小组公章,只有第三村民小组没有同意,也未加盖公章。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原告杨某是被告村组村民,被告方将原告的责任田调整给了其他的村民,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四个村民小组返还原告责任田1.33亩,并补偿原告损失6330元。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16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