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4日至15日,家住许昌的郝某、张某等九人报名参加了由许昌某旅行社组织的南阳景点两日游。在旅游结束后回程中,所乘坐的车辆发生故障,许昌某旅行社临时通过南阳某旅行社调来一客车,要求其协助将旅客送回许昌。然而客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相撞,张某当场死亡,郝某等八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王某系无证驾驶,且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有4名乘客伤情较重,均构成不同等级伤残。
此事另经查明,客车司机王某所驾客车挂靠南阳某运输公司宛城分公司运营,宛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许昌某旅行社应提供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但因其未能提供保障旅行安全的车辆,导致换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许昌某旅行社与司机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事故客车挂靠宛城分公司进行运营,宛城分公司系南阳运输公司的分公司,因此,南阳运输公司及宛城分公司应在王某承担责任的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郝某等八名旅客的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492770.37元由许昌某旅行社和司机王某连带赔偿,南阳某运输公司及其宛城分公司在492770.37元的30%及147831.11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