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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赔偿纠纷 肇事车主及挂靠公司被判支付二次手术费

2012-12-1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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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吕永均赔偿原告方宗友二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与休息期间伙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吕永均赔偿原告方宗友二次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与休息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533.43元,被告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吕永均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2月13日,被告吕永均驾驶货车,由和县石杨往全椒县武岗方向行驶,与相对行驶的王涛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导致王涛的面包车和杨新国驾驶的面包车发生括擦,致使王涛面包车上乘客方宗友等人受伤,交警队认定吕永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宗友入住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7天,共用去医疗费20822.2元。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2007年8月20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以(2007)全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对方宗友前期治疗的各项费用计137732.73元作出了处理。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二期治疗费用未作处理。2008年10月2日至7日,原告按医嘱要求在全椒县人民医院继续住院对右前臂内固定板进行再次手术。先后用去交通费100元,医疗费3463.9元;出院时医嘱休息三月,加强营养,一人陪护。按生效的判决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误工费5280元,护理费2730.24元,营养费96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肇事货车为被告吕永均所有、挂靠被告运输公司的。2006年4月22日该车以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是2006年4月22日至2007年4月22日,保险额为200000元,没有投不计免赔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应理赔款已赔偿完毕。

法院认为,吕永均理应按交警队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其借故推诿不及时赔偿是错误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吕永均是肇事车辆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定远县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故吕永均对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对被告吕永均的赔偿责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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