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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股不转明股 投资公司起诉研究所返还100万股款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9 08:08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协议,投资公司通过研究所认购研究所欲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100万元,后研究所未依约将这100万元暗股转为明股,故投资公司诉
中国法院网讯 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所签订协议,投资公司通过研究所认购研究所欲改制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100万元,后研究所未依约将这100万元暗股转为明股,故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协议,并退还100万元投资款。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3日,投资公司与研究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研究所正在改制成立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愿意出资100万元,通过研究所认购发起人股100万股,享有股份公司股权100万股,投资公司不承担研究所的债权债务,但享受股份公司的利润分成。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于2003年7月19日和2003年11月26日分别向研究所支付了50万元入股款。2004年3月18日,投资公司致函研究所,催促研究所尽快将以研究所名义购买的股份公司100万元暗股转为明股。同年12月26日,研究所向投资公司发出通知,承诺其适时向股份公司提出建议,争取早日解决投资公司的股权问题;若在2007年12月31日前此问题仍然未解决,其退还100万元暗股投资款,同时解除协议书。但研究所至今未将上述100万元暗股转为明股,也未退还100万元。

因此,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03年12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研究所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公司依约向研究所支付100万元后,研究所承诺不能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该100万元暗股转为明股,即退还投资款,同时解除协议书。而研究所至今未能将100万元暗股转为明股,投资公司要求解除协议书并退还投资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因研究所未按承诺履行义务,还应当赔偿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最终判决:一、投资公司与研究所于2002年12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二、研究所返还投资公司出资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7年12月3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至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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