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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分析

2012-12-1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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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类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基本案情:(以下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03年夏天,王连英在某乡村俱乐部在建的高尔夫工地捡拾建筑垃圾,推土机作业时,带动的石块滚落

  案件类别: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以下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03年夏天,王连英在某乡村俱乐部在建的高尔夫工地捡拾建筑垃圾,推土机作业时,带动的石块滚落,砸在王连英脚面,骨折,损失两万多元,请求赔偿。

  原告证据:1、照片(现场的,脚部的)

  2、住院票据

  3、证人之言,内容是在损害赔偿现场被滚石砸中。

  争议焦点:1、伤害地点

  2、主体资格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辩驳(摘要):

  ……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无关,理由如下:

  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身体

  第一、原告称自己的损害发生在2003年5月30日,而原告《暂住证》记载的来京首次暂住日期为2003年8月10日。因此该《暂住证》证明原告所受之伤并不是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所致。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

  第二、东九旗派出所《出警单》记载:报警人为陈喜,报警内容为与人纠纷,日期为2009年5月30日22点9分。该《出警单》不能证明此次出警系因原告受伤有关,更不能证明是被告行为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后果。该《出警单》表明出警原因,系因陈喜在2009年5月30日,在山西路口工地与人发生了纠纷而出警。该《出警单》亦恰好证明:王连英不符合作为被侵害主体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内容与被告无关。

  二、原告应以推土机司机及所有权人为被告

  原告诉称:推土机司机的过错导致原告损害发生。如是这样,司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司机、推土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能成为本案的被告。但被告既不是推土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不是推土机司机的用人单位,被告根本与发生该事件毫不相关,因此原告属滥告、错告。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三、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原告陈述:原告进入施工场地捡垃圾,遭遇了身体伤害。原告如陈述属实,其行为本身就有严重过错。虽然本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责任主体,但为了确保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特别提醒原告:施工现场不是捡垃圾的场所,施工场地不是可以任意出入的公共场所,施工场地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危险性,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有正常的认知,对施工场地禁止入内是明知的,对潜在的危险是可预知的,可原告为己私利,将自身安全置之度外,擅自进入施工场地,不但影响了安全生产,对最终导致损害发生,原告负有不可免责的过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王连英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自己的过错导致自损事实,应自己担责。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108条驳回原告的起诉,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刘金明

2003年12月28日

  说明:此案一审法院采信被代理人意见,原告诉请被驳。后原告二次起诉,并申请法院勘查取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八千元(原请求是两万元,判原告担60%,被告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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