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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恣意法有度 违约金过高被修正

2012-12-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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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遵行的是自愿原则,但是,如果“自愿”得过了头,法律还是要予以适当的纠偏。3月14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
中国法院网讯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遵行的是自愿原则,但是,如果“自愿”得过了头,法律还是要予以适当的纠偏。3月14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案件进行了“修正”。

张某和杨某原是生意场上的朋友。2009年8月,杨某以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张某为由,收取张某工程信誉保证金30万元。2009年10月张某获悉杨某已将工程转给了他人,感觉自己上当后急忙向杨某追要这30万元保证金。在张某的追要下,两人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杨某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30万元归还张某,否则“超过一天加罚息1000元”。

协议签订后,杨某仍未还款,双方矛盾不断激化。2010年9月,张某一怒之下将杨某起诉到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归还欠款30万元,并坚决要求杨某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36万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后认为,杨某拖欠张某30万元理应及时偿还,杨某不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张某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超过一天加罚息1000元”的约定明显过高,显失公平,如不依法对其约定进行调整,只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

为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张某沟通释法,晓以利害。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张某同意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杨某追要违约金。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杨某限期归还张某欠款30万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张某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杨某说他一定按判决书及时足额把款归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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