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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堂兄为追索10元将11岁堂弟推下索桥溺毙

2012-12-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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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因追讨10元借款未果,13岁的小亮竟将11岁的堂弟从铁索桥上推下,致其溺水身亡。3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上诉人冯诗伦、邬光清和
中国法院网讯 因追讨10元借款未果,13岁的小亮竟将11岁的堂弟从铁索桥上推下,致其溺水身亡。3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上诉人冯诗伦、邬光清和被上诉人奉节县新政乡金凤小学分别赔偿被上诉人冯诗林、代海霞经济损失7.36万元和5.24万元。

2009年5月4日晚8时30分,奉节县新政乡金凤小学晚自习下课后,在校寄读的5年级3班学生小亮找到同年级2班的堂弟小祥(时年11岁,二人均为化名)索要10元借款未果。随后,小亮躲过学校管理人员的检查,将小祥带到校外一座铁索桥上继续追收此款,但小祥称其没钱。小亮一气之下将小祥推入桥下的梅溪河。之后,小亮返回学校。第二天,学校老师发现小祥缺席,遂开始寻找。

5月6日下午,小祥的尸体在梅溪河被发现。经鉴定,小祥系溺水身亡。警方调查查明,小祥之死系小亮所为。鉴于小亮作案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其收容教养3年。

此后,小祥的父母将小亮的父母和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其赔偿经济损失19.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由冯诗伦、邬光清赔偿冯诗林、代海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7.36万元,新政乡金凤小学赔偿冯诗林、代海霞经济损失5.24万元。

宣判后,冯诗伦、邬光清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认为,13岁的小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而将小祥从桥上推下河里,致小祥死亡,小亮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小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本案中,小亮、小祥均系新政乡金凤小学在校寄读生,学校对其负有管理责任。案发当晚,学校未严格执行住读生的出入校等管理制度,不仅导致两个未成年住校生在就寝时间外出,且只有一个学生返校也无人过问,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据此,重庆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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