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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证件开大车 莽司机倒车花了万余元

2012-12-1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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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3月1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官某被判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官某被判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12.09元。

去年6月11日10时02分,官某持B2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东乡县孝岗镇台湾花园门口路段倒车时,与车后正常行走的行人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倒地受伤。后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彭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肇事车辆中型普通客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但该保险公司主张肇事司机持有B2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属于无证驾驶,其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官某应对原告彭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肇事车辆已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但由于肇事司机官某持B2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由肇事司机自担其责。

据主审法官介绍,之所以,判决官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责。主要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无证、醉酒、盗窃期间、故意驾驶情形下形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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