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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调动影响执业 律师告律所获赔4500元

2012-12-1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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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调动工作手续中影响律师执业,被律师告上法庭索赔。1月1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律所一次性赔偿王律师误工费4500元。2008年6月25
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调动工作手续中影响律师执业,被律师告上法庭索赔。1月1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律所一次性赔偿王律师误工费4500元。
2008年6月25日,王律师因调动工作,所在律所为其出具了一份《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同日,王律师以劳动纠纷为由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律所。第二天,王律师得知北京市律师调动工作需要三份《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遂要求律所出具另外两份。律所以王律师未办完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未出具该表。第三天,王律师向北京律协申请解决该纠纷。律所则要求北京律协对王律师未办理交接手续进行查处。北京律协处理意见为:没有发现有违规行为,不予处理。王律师历经三个月完成了转所手续。
王律师为此起诉称,原律所拒绝补办《律师调动情况登记表》,导致其无法调动,造成了三个月执业收入损失。为此要求赔偿三个月的收入损失30000元。
律所辩称:王律师作为提成律师,没有固定工资待遇。因不能胜任工作,所以提出调动。因其未按要求办理财务票据及业务档案交接手续,所以没有为王律师补办调动手续。一份调动登记表同样可以办理调动。他在没有律师执业证的情况下,仍从事律师工作,表明是否取得律师证书并不影响其收入。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鉴于律师行业的执业特点,律所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协助办理执业移转登记手续,以便律师继续合法从事律师工作。王律师提出补办调动情况登记表后,律所未予协助。作为律所,理应熟知本市律师调动所需手续,即使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亦应在知悉调动所需材料后的合理时间内配合出具调动手续,该律所不出具调动手续的行为确给王律师正常调动工作造成了直接影响,致使其不能合法执业产生经济损失。该律所对此存在主观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王律师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王律师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结合其在原律所工作期间的薪资情况,酌情认定。对于赔偿损失的时间,以双方实际办理调动事宜所需的合理时间、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时间综合考虑。故对其超过合理范围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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