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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邀请帮工捕鱼 “鱼王”受伤三方担责

2012-12-1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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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26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受人之托邀请他人帮工,帮工者因过于自信而受伤,三方均担责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上
4月26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受人之托邀请他人帮工,帮工者因过于自信而受伤,三方均担责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1日上午,被告王某应被告孙某要求,安排孙某及其约请客人共同来到王某承包的葛仙山乡长生村沉潭坝打鱼玩,因现场无人会打鱼,被告王某便找到居住在该坝附近的号称“鱼王”的杨某,请原告带电瓶到水坝帮忙打鱼。
上午10时左右,原告携打鱼的电瓶来到沉潭坝水坝边,在王某操纵水闸将水位降低后,原告从约1.7米的高度跳入水中,因水底青苔滑脚,原告站立不稳跪倒在水中,右腿膝盖磕碰于水底石头,造成左腿髌骨骨折,原告在帮二被告打完鱼后才发觉疼痛难忍,无法行走,随即由二被告送入江铜集团铅山医院检查治疗,用去医疗费7,433.63元,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接受并安排被告孙某及其客人在其工作场所打鱼,原告杨某受被告王杰邀请为被告王某、孙某用电瓶打鱼,原、被告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原告在帮工过程遭受的人身损害,二被告作为被帮工人依法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水深不明、水底情况不清楚时,从水坝跳入水中打鱼,应当预见到该方式的危险后果而未采取恰当方式,故此,应当承担此损害后果的相应责任。判决后,三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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