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北京和味味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满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违反与自己在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近日将华联超市告至法院。此案目前已由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购物中心
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所属某三层餐饮区域249平方米用于经营小火锅餐饮,租赁期限为3年,起租日期为2007年2月1日。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原告在经营三年后,如双方无违约行为,则续签二年合同。同时约定,原告保证不在该处开设其他同类小火锅店。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装修,并于2007年2月正式开业。2008年10月,被告与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呷哺呷哺公司在二层开始经营火锅餐饮业。2009年10月,该公司在三层装修,准备继续经营火锅餐饮。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2009年11月,被告无故对原告断水断电,并将店内上锁,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回复水电供应,并阻止呷哺呷哺公司在店内继续营业、赔偿因允许呷哺呷哺公司在同一商场内经营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并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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