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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取母亲存款去投资 母女对簿公堂求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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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08:11
导读: 留钱给儿子治病,女儿却将钱取走挪作他用,母亲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今年66岁的陆倩共生育有四个子
留钱给儿子治病,女儿却将钱取走挪作他用,母亲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今年66岁的陆倩共生育有四个子女。前些年,旧房拆迁得了数十万元的补偿费。陆倩是某印刷厂的退休工人,加上得到的拆迁费,日子本该过得很滋润,可唯一的儿子却因犯罪被判了十四年,现在监狱服刑且身患重疾。陆倩一心想着给儿子治病,舍不得吃,舍不得穿,宁愿去捡垃圾也要把钱都花在儿子身上。特别是儿子病重后,陆倩更是着急,四处托人找关系想把儿子从监狱里赎回来。几个女儿对此颇有微词。
2008年6月21日,女儿沈月林偷偷将陆倩存折内的43800元取走用于投资。陆倩一直蒙在鼓里,直到急用钱时才发现存折上的钱被取走了。经询问,女儿沈月林承认钱是她取的,陆倩遂要求沈月林归还上述钱款,沈月林认为母亲陆倩还有其他存款,已够其日常开支所需。取出来的钱早已用完,现没有能力归还。为此,母女俩屡次发生争执并闹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女儿沈月林写下一张欠条。2010年1月18日,陆倩手持女儿写下的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立即归还从存折上取走的43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系子女的义务,被告为担心母亲将来的养老治病问题而擅自将母亲的存款取出自行保管,有违善良风俗。况且被告取款如果是为母亲日后养老考虑,就更应将款项妥善保管,而被告却将该笔款项用作投资,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原告的财产减损而使用其晚年生活失去保障。即使原告另有其他存款,也不是被告占用原告财产的合理事由。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上虽然注明款项在2015年底还清,但该欠条是双方发生纷争闹到派出所后,被告按自己的意志写了交给原告的。虽然被告称原告当时同意2015年还款,但原告年事已高,其为还款的事与女儿争执到派出所,其没有理由会同意被告在5年后才归还其财产。原告的儿子现在监狱服刑,且身患疾病,正需要用钱。作为女儿的被告应当尊重母亲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利。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4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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