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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恶化 踩脚演变全武行

2012-12-1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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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一次踩脚而演变为全武行,被殴打的原告许凤为取得赔偿将王德和徐英起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德、徐英赔偿原告许凤医疗费4932.6元、交通费247.2
因一次踩脚而演变为全武行,被殴打的原告许凤为取得赔偿将王德和徐英起诉至法院。目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德、徐英赔偿原告许凤医疗费4932.6元、交通费247.2元。
2009年4月10日下午6时许,许凤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安大院3号楼3层楼道公用水池前洗碗,邻居王德跑过来时踩了许凤的脚,当许凤问他为什么踩脚时,话音未落,被告王德就挥拳打了许凤,邻居徐英也从家中跑出来与王德一起对许凤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许凤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6165.78元、交通费30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要求二被告书面赔礼道歉。
被告徐英反诉称,在此次纠纷中,原告将其打伤,现我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118.49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邻居,事发时,原告在公用楼道水池处洗碗,被告王德从原告身旁经过时踩了原告的脚,双方本应互谅互让,但二人却不够冷静,为此发生争执。被告徐英听到其子与原告的争执后,不仅未能及时制止,还同被告王德一起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纠纷中,亦有谩骂对方的行为,应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确定被告赔偿的具体数额。被告徐英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之请求,未能提供医疗费单据的原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之请求,缺乏依据,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被告王德、徐英赔偿原告许凤医疗费4932.6元、交通费2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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