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合伙人承包经营了合伙企业,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赊购货物欠下货款未还,债权人遂向全体合伙人追索。4月27日,江西省
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承包人负责偿还货款,其余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黄东民、温华北、李加林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酒店。2008年起,酒店由李加林一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期间,李加林多次以酒店名义向原告赖云赊购啤酒,至2009年6月,共计结欠货款12000余元,经追索未果,原告赖云遂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被告黄东民、温华北辩称,酒店是由李加林承包经营的,当时签订了承包
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
债权债务均由李加林承担,他们没有义务偿还酒店所欠啤酒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赖云与酒店间的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加林承包经营酒店期间,该酒店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均应由被告李加林享有和承担,所欠原告赖云的货款李加林应当及时支付。被告黄东民、温华北与被告李加林系合伙关系,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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