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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借钱"炒股撒手而去 弟弟要求父债子还被驳

2012-12-1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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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兄长成森故世后,弟弟成林凭着炒股的两份转账凭条向其儿子成功索取贷款6.15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成森的股票均委托了成林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成林


兄长成森故世后,弟弟成林凭着炒股的两份转账凭条向其儿子成功索取贷款6.15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成森的股票均委托了成林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成林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2月19日,法院作出了驳回成林要求成功归还贷款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成林与成森是兄弟。早在2000年7月17日,兄弟俩就签订了《证券交易授权委托书》,明确由成林代理成森办理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及资金账户的资金存取。2001年3月15日,由成林签名后,在成森资金帐户内存入1500元,存款凭条上注明“内部转存”。2001年12月24日,由成林签名后,在成森的资金账户内又存入6万元,资金凭条上注明“内部转账存”。2007年1月9日,成森的儿子成功将父亲名下的股票1.2万多股出售,领取了现金4.39万余元。而成森已于2005年8月6日病故。

成林认为,存入成森资金帐户的61500元是自己出借的,且成森死后,其儿子继承了遗产,却未能归还,因此诉请成功归还借款61500元,并支付律师费和利息损失。


成功却认为,叔叔所陈述的均不是事实,其从未听父亲说起借款的情况,成林自成森死亡后至起诉从未主张过权利,因此他的主张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成林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因为资金的转入有多种原因,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且成林陈述成森的账户也由其操作的,而事实上双方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借贷协议,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根据成林的申请,法院传唤了有关证人到庭作证,但对于证人的陈述,成林表示无异议;成功却表示不认可,并且认为证人是在聚会时听来的,并不是在现场。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成林虽提供了两份转帐凭条,以证明将资金借给了成森,但由于成森的股票均委托成林进行操作,而资金的流转均由成林负责管理,因此并不排除资金的流转还存在其他关系。虽证人认为兄弟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证人在陈述时明确表示没有亲临现场,而是事后听说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不足采信。借款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成林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成森有借款的意愿,因此成林以借贷关系来要求成功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至于成功提到的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成森的股票属于遗产,而该遗产被处分的时间为2007年1月,因此如果兄弟间存在资金上的问题,则成林完全可以在处分成森遗产时提出,因此成林提起主张的时效并未超过法律上的规定,故对于成森关于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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