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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被盗后转账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6-05-0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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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QQ、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已经成为大家工作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新手段。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以案说法!

  【案例介绍】

  2015年4月,境外人员通过安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QQ号,通过QQ指示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上的12万元资金转到了某不知名账户,当天犯罪分子又将该资金多次转账,最后按六笔、每笔2万元的金额分别转到了马某等六个人的银行账户。叶某当天到公司后了解到此事,发现被骗,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冻结了转到该六人名下的资金,并了解到实施犯罪行为的系境外人员,且最后被诈骗的资金所汇入的账户的户主马某等人,又无明显的犯罪事实,无法通过刑事案件的形式扣划被骗资金。为此,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某等向其返还被骗的12万元。

  件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审理,认为马某等人在无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上述资金,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返还。最后,宜秀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定马某等分别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

  【案例说法】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如下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根据以上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权债务关系,此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就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其涉及到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般的两人不当得利之债中,受损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但是在三人以上关系中的不当得利主体的认定却比较复杂。对于三人以上关系的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的确定,宜采直接因果关系理论来确定。

  1、对债权人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亦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一般为蒙受损害之人,其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其所受利益。对于返还所受利益及其价值的确定,大陆法系均以返还受领的标的本身为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首选,价额返还为次要。《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1款规定,受领人应返还所获得之利益;受领人基于所得之权利,或因所取得之标的物灭失、毁损或侵夺而受赔偿,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之。

  除此之外,受益人还应返还次生利益。次生利益即不当得利之受益人在受利益后,因该利益所获新的利益。其包括受益人所受利益的孳息以及受益人因占有、使用受领之标的物所获得的孳息外的其他收益,以及以法律行为处分所受利益而获之对价。

  2、对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为造成债权人损失而受利益之人,其有将其所受利益返还给受损人的义务,此即不当得利之债对债务人的法律效果。综观各国立法,受益人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价额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于善意受益人减轻返还责任,而对于恶意受益人则加重其返还责任。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笔者认为,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自然事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不当得利作为债之发生原因之一,有自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价值,完全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其完全可能与其他请求权,诸如契约上的请求权,不兼容而发生冲突。此时,请求权人有选择适用请求权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其他请求权的存在而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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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 [1]《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 >
  •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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