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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妻子置房 离婚丈夫获得增值款

2015-02-1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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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恋夫妻因感情不合闹离婚,丈夫认为现居住的房子虽然是妻子所购买的,但自己为结婚掏了不少钱,现房屋增值,妻子应给付15万元的增值款,丈夫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

  网恋夫妻因感情不合闹离婚,丈夫认为现居住的房子虽然是妻子所购买的,但自己为结婚掏了不少钱,现房屋增值,妻子应给付15万元的增值款,丈夫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支持了丈夫的部分诉请,被告保先生获得原告吴女士一次性给付房产增值款5万余元。

  原告吴女士诉称:2006年上半年,与被告保先生在网上相识,很快闪婚。第二年婚生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不回。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法庭上,被告保先生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其中房子部分,因被告为结婚支付了3万元,这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和投入,减掉贷款余额和共同还贷部分,被告应获房产增值补偿15万元。

  原告吴女士表示被告保先生支付的3万元是用于结婚时购买的财物,不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审理中,被告保先生申请对原告婚前所购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价格进行了鉴定。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相识,同年4月份登记结婚。第二年婚生女出生,因性格差异,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外出未回,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告吴女士于婚前购买涉案居住房,购房价款10万余元,首付房款5万余元,下剩购房价款于2005年办理住房购置贷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夫妻间产生矛盾,在原告诉求离婚,被告无异议,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自幼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其由原告抚养为宜。涉案居住房为原告婚前登记购置,并支付首付及归还部分贷款,该房依法应归原告所有。该房增值价格为29万余元,此为该房整体增值价格,应扣除所欠贷款,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额在购房价款中所占比例计算夫妻共同增值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经核算,夫妻共同增值价款为11万余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保先生给付抚养费;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增值价格5万余元。(方芳)

  法官释法: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所说的分割不是对实物进行分割,而是对其价值进行分割,取得实物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该案中,原告吴女士用自己的婚前财产买房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房产属于吴女士所有,该房增值价格为29万余元,此为该房整体增值价格,应扣除所欠贷款,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额在购房价款中所占比例计算夫妻共同增值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吴女士有义务将房屋增值部分,对保先生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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