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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产合同无效 取得财产应返还

2015-02-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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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韦某某在继承韦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预付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给李某。原告李某经营一家钢材店,韦某系老客户。2011年9月,韦某因承建玉林...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韦某某在继承韦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预付购房款12万元及利息给李某。

  原告李某经营一家钢材店,韦某系老客户。2011年9月,韦某因承建玉林市A公司开发的B花园工程,向李某购买钢材,欠钢材款12万元。后韦某不能将此款及时偿还。经李某多次追讨,韦某承诺:A公司以B花园三套房子抵给韦某作工程款,韦某可将其中一套房子低价转让给李某,条件是以钢材款折抵房价,李某再补足差价,韦某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如不能办理房产过户,韦某自愿支付违约金70万元给李某。为让李某信赖,韦某向李某出示了A公司开具的通知、补充协议书,还带李某到房子里察看了一遍,并将房子的钥匙交给李某保管。之后双方签定了一份《转让住房协议》,将韦某承诺的内容写进协议中去。尔后几个月,李某不断地催韦某办理相关手续,韦某皆以事务繁忙推诿。2012年10月,韦某因意外去世,李某找到韦某的继承人韦某某讨说法遭拒。李某无奈只得将韦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某退还购房款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生前与李某签订的《转让住房协议》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韦某及其遗产继承人至庭审结束之日止尚未取得该房产的产权,亦未得到该房地产相关权利人的追认,故该协议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在于韦某(转让)一方。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韦某将其欠李某的钢材款12万元充抵部分购房款,相当于收取李某交付购房款12万元,该款应返还给李某。由于合同无效,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但韦某占用李某已付购房款造成的货币利息损失应当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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