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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医疗保险 费用依法获赔

2015-02-04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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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相应赔偿,后来又住院治疗,伤者通过职工医疗保险费结算的费用能否索赔?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纠纷,并依法判决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支付伤者医疗费1.3万余元。...

  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相应赔偿,后来又住院治疗,伤者通过职工医疗保险费结算的费用能否索赔?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纠纷,并依法判决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依法支付伤者医疗费1.3万余元。

  黎某家住百色市右江区。2008年8月23日下午5时,黎某搭乘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右江区龙川镇某村路段时,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黎某左髋臼骨折、左胫骨中段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肇事的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险),交强险赔付限额为12万元,商业险赔付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0年9月,黎某为索赔向右江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为越野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黎某经济损失4.1万余元。

  2012年3月,黎某再次到医院住院,通过手术取出用于固定骨折处的钢板,以及治疗左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其中黎某支付了近3300元,余款由职工医疗保险费报销。今年1月,黎某再次向右江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黎某住院时支出的医疗费中,有1万余元是通过职工医疗保险费结算,黎某并未实际支付该款项,法院不应支持黎某的诉请。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黎某的1.3万余元医疗费损失,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其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黎某医疗费1.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该解释中,医疗费的赔偿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本案中,黎某虽然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1万余元,但其报销的款项是基于医疗保险合同关系而取得,而本案系因侵权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侵权人不能因此免责,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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