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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该怎么办?

2015-01-1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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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的亲戚申健家共姐弟6人,大姐、二姐、四姐嫁住在申健家附近,三姐申淑英远嫁广东,申健排行老五,老六是弟弟,已过继给他人。三个姐姐和弟弟离父母家近,时常看望父母,但他们都不愿赡养老人并承诺放弃继承...

  我的亲戚申健家共姐弟6人,大姐、二姐、四姐嫁住在申健家附近,三姐申淑英远嫁广东,申健排行老五,老六是弟弟,已过继给他人。三个姐姐和弟弟离父母家近,时常看望父母,但他们都不愿赡养老人并承诺放弃继承家产,所以由老五申健赡养父母并继承家产。三姐申淑英虽在30年前已远嫁广东,但户口一直未迁走,后来把她儿子的户口也落在了二位老人的户口本上。5年前,申淑英回到北京要求和申健一起赡养老人,并要求在老房宅基的空地上建造自己的住房。但房建好后,申淑英又回到广东,一直也没尽赡养义务。申健夫妻多次提出分担赡养事宜,但申淑英后来撕毁了赡养协议,并拒绝为老人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申健告诉申淑英:申淑英所建房屋费用由申健补偿,房屋归申健所有,二位老人也不再需要申淑英夫妻赡养。

  请问申健夫妻该怎么办?申淑英和儿子的户口在老人户口本上,他们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果老房拆迁,申淑英和儿子都有哪些权利?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岭回答:您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本案例中,申健夫妇履行了赡养义务,对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其他子女,可以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甚至诉诸法院强制要求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案例中提到的申淑英和儿子的户口在老人户口本上,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代表他们需要承担特殊的义务。但是如果老房拆迁,认定在老房宅基地上属于可得拆迁补偿,该部分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建房人所有。在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的权利,一般区分为是否有房、是否有户口,如果既有房屋又有户口,则得到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要多一些,这具体要看当地片区的拆迁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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