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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被气球绳索绊倒骨折 物美超市被判赔三万

2014-12-1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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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于超市店庆的气球绳索将购物的顾客绊倒,致其骨折,顾客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九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顾客三万三千余元。2012年4月11日系物美超市店庆的日子,为了增...

  用于超市店庆的气球绳索将购物的顾客绊倒,致其骨折,顾客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九万元。近日,通州法院依法判决超市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顾客三万三千余元。

  2012年4月11日系物美超市店庆的日子,为了增加喜庆的气氛,物美超市在其门前释放了大型气球。可是,就是这气球的绳索却酿成了一起谁也不愿看到的事故。当晚,原告付某在被告物美三间房店购物后准备离开时,不慎被气球绳索绊倒摔伤,超市店员工将付某送至骨伤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踝关节损伤、左足损伤、左足跖跗关节损伤。事发后,付某脚步始终疼痛难忍,不得不再次前往积水潭医院检查,积水潭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跖骨基底骨折。双方就付某摔倒的责任及相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付某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庭审中超市辩称,该公司在卖场设计和活动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付某在超市出口崴脚后我公司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是不代表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该公司不同意付国辉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查明的事实,付某于2012年4月11日到被告物美超市购物,其在离开物美三间房店时不慎踩到该店出口处的设备导致其摔倒受伤。物美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出口整洁,地面平整,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而物美超市未尽到上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付某作为成年人在离开超市时亦应注意出口处的地面及相关设施情况,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负相应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物美三间房店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付国辉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物美超市赔偿原告付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一十三元三角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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