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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合伙承包建材城 一人经营不善欠债五人全担责

2014-12-0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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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合同纠纷一旦涉及的人多了,就变得复杂起来。近日,法院判决了3起合伙纠纷案件,该3起案件的被告均为某建材城的五位股东。2010年,叶某、赵某、李某、袁某、刘某、邱某、汤某、凌某等11人每人出资,...

  经济合同纠纷一旦涉及的人多了,就变得复杂起来。近日,法院判决了3起合伙纠纷案件,该3起案件的被告均为某建材城的五位股东。

  2010年,叶某、赵某、李某、袁某、刘某、邱某、汤某、凌某等11人每人出资,合伙组建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为袁某。

  2012年5月,建材批发城的承包人发展为袁某、刘某、邱某、汤某、黄某五人合伙承包经营,袁某在5人合伙承包经营期间,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等全面工作。

  2012年12月因经营管理不善,袁某提议不再承包了,其余4名合伙人均同意。经11名原始股东召开股东会议,一致同意袁某解除承包合同,同时,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散伙。

  2013年6月,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被注销。2013年9月,清算后,袁某向原始股东叶某、赵某、凌某各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分为“今欠到叶某人民币144150元”、“今欠到李某人民币202500元”、“今欠到凌某人民币122100元”。

  3张欠条署名均为袁某。但由于袁某未偿还该3笔欠款,叶某、李某、凌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汤某、刘某、邱某、黄某连带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根据《某建材批发城参与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被告袁某为五名被告合伙承包经营某建材批发城的合伙负责人。某建材批发城后因经营管理不善,被告袁某与其余四被告商议决定提前解除承包经营,经与某建材批发城全体合伙人协商,全体合伙人经开会协商均同意五名被告提前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决定某建材批发城散伙。五名被告在解除与某建材批发城的承包经营关系后,应对承包合同与发包人即平江县某建材批发城全体合伙人结算并将承包经营的财产返还某建材批发城的合伙人。被告袁某作为合伙负责人,因此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属于合伙债务,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即五名被告负责偿还。

  最后,平江法院判决分别由五名被告支付李某欠款人民币202500元,支付凌某欠款人民币122100元、支付叶某欠款人民币14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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