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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单身过马路被撞,学校岂能推责

2014-11-1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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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月5日晚上6点,南充仪陇县马鞍镇大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货车撞到一名过马路4岁女童,并致其死亡。校方称事发时孩子挣脱了护送老师的手,刚走几步后车祸发生;家长则坚称,老师当时并未护送。当地警方表...

  11月5日晚上6点,南充仪陇县马鞍镇大湾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货车撞到一名过马路4岁女童,并致其死亡。校方称事发时孩子挣脱了护送老师的手,刚走几步后车祸发生;家长则坚称,老师当时并未护送。当地警方表示,此事正在调查中,不便透露相关细节。(11月7日华西都市报)

  不管是女童挣脱护送老师的手,还是老师没有护送女童过马路,幼儿园和老师都有无法逃避的责任。4岁女童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她的父母承担。女童进入幼儿园,女童的父母就已经将他们的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虽然不是幼儿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必须承担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幼儿园应当对幼儿的行为负责,直到交还家长为止。因此,学校和老师没有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交还给女童的父母。所以不管女童是挣脱了老师的手,还是老师没有护送,学校和老师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女童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岁是个调皮的年龄,没有认知能力,也不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她的举动可能地超出常人的想象。作为老师应该有一种预见性和预防性。女童看到到家了,听到父亲的喊声了,就迫不及待地挣脱老师的手,奔过马路。老师如果有预见性,那么,预先对女童作一个提醒,或者做好防止女童可能会挣脱的准备,那么,这场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因此,学校缺少对老师的辅导,老师缺少管理保护幼儿的能力也是悲剧发生的原因。因此,女童的死亡与幼儿园和老师没尽到管理职责有因果关系,与幼儿园的管理有直接联系,幼儿园老师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着过失。

  有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认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要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幼儿家长必须和幼儿园签订委托监护合同。我们不知道这位4岁女童的家长有没有同幼儿园签订委托监护合同。但不管有没有签订,学校和老师都逃不掉责任。试想,女童报了名、交了费进了幼儿园,幼儿家长就等于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管理。而且女童家长也出了校车费,由幼儿园负责接送,这就等于订了合同。没有必要再额外订一个委托监护合同。就像购了车票上了客车之后,车站和驾驶员必须保证乘客安全一样,难道由于乘客和客运公司没有订立合同,出了车祸车站就不赔偿了吗?

  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共同心愿。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就必须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保护负责,不然就是失职。因此,幼儿园想以女童挣脱老师的手为由,推卸责任是不现实的。此事也提醒每个幼儿园平时在加强对幼儿安全教育的同时,也要对老师如何保护好幼儿定期进行辅导。另外,家长要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不能认为,交给了幼儿园就万事大吉了。只有双方配合,才能确保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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