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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同事隐私 侵犯名誉权

2014-07-0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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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民事名誉权的相关案例,传同事隐私可能侵犯名誉权。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的是民事名誉权的相关案例,传同事隐私可能侵犯名誉权。

  一、【案例】

  徐某与林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在同一家公司任职。因竞争的存在,双方关系日益僵化。

  2010年11月,由于公司想在她们之间选拔一名部门主管,彼此更是互不相让。为击败林某,徐某突发奇招:在公司上下散布林某在大学期间曾与两名男同学同居,并均已为对方怀孕,多次堕胎。从而导致大家认为林某生活作风极不检点,纯属“烂货”,纷纷颇有微词。虽然情况属实,但仍使林某无法面对领导、同事的指指点点,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整日以泪洗面之后,被迫黯然离职。

  二、【点评】

  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自己的私人生活,包括本人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住所、性生活以及其它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的秘密等。林晶在大学与男同学同居、怀孕、堕胎等秘密,明显具备了该特征。

  与隐私相对应,隐私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信息不被非法刺探、搜集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不被非法侵扰的独立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徐燕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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