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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012-12-1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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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法调整的主要对

  象是财产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特点。这些特

  点正是商品经济所固有的规律和要求的反映。社会主义

  中国的经济,在现阶段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此,中国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以法

  律形式反映并调整的中国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关系。平

  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

  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移转财产而

  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所有关系一般是发生财产流转关

  系的前提条件,而财产流转关系往往又是实现财产所有

  关系的方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作为民事

  主体资格必要条件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或者因智力

  创作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

  关系两类。人格权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

  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私生活秘密权等关系,法人的名称

  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关系。身份权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

  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婚姻、监护等关系;知

  识产权关系中的作者、发明者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关系。

  中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虽然没有

  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商品关系却有着内在的联系。有些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的商品经济活动,与其他民

  事主体发生经济联系的前提。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给

  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给

  民事主体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因此,需要运用民法规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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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通过民事责

  任的方式,制裁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

  身权利。这对于建立正常的人身关系,促进全社会尊重人

  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社

  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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