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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

2012-12-1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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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主体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条件下,所有主体皆为权利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差别划分都将损害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从而使权利平等化为乌有。我

  第一,主体的普遍性,在大致相同或相等的条件下,所有主体皆为权利主体,在法律地位上进行任何一种形式的差别划分都将损害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从而使权利平等化为乌有。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内容的同一性,权利内容在量上的同一性,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内容的同一性是主体普遍性的必然要求,缺乏权利内容的同一性,主体的普遍性就失去意义。主体的普遍性是就权利资格而言的,它仅具有形式平等的价值;只有内容的同一性才是权利平等的实质。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三,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在权利实现遇有障碍时,法律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权利救济的非歧视性是权利内容同一性的应有之义,法律认可与肯定的权利内容必然要求内容的实现,而救济与保障就是权利内容实现的最终途径,从终极意义而言,“无救济即无权利”。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应该是男女平等的最终成果,男女平等不是简单地追求平分秋色结果平等,而是体现为男女两性在人格、机会、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可持续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并最终推动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结果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最高境界和理想状态,它是一个通过努力不断接近的过程,而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二)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或政治口号,由来已久;作为一人权要求或妇运目标,也尽人皆知。马克思主义认为,承认妇女人权,尊重女性的主体地位,使她们作为男性的平等伙伴参与社会发展,是实现社会解放的一个重要方面。[ “妇女人权”即“Women’s human rights”最早是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正式提出的。妇女人权是保障妇女的尊严,发展妇女的人格,实现妇女的价值,从道德上、社会上以及法律上妇女应当得到承认或已经得到承认的体现自由平等的一切权利的统称。]妇女与男子同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同是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妇女应该具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和尊严,也应该具有同等的机会获取相同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不单单是在公共领域,而且还在婚姻家庭中:[page]

  第一,改变男权社会的男女不平等的观念。强调男女两性同样作为人,都有人的尊严、地位和权利。

  第二,主张妇女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性别问题,是两性共同面临的问题,实现两性的平等,必须两性共同参与和改变。

  第三,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对女性和男性同样给予关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女性和男性平等受益。

  二、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主要体现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许多条文是完全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了的,但是也有许多妇女应有的权利只字未提,而且有些标准和范围也不明确,有些甚至没有遵循男女平等原则,所以有必要给予婚姻家庭中男女应有的权利予以明确。

  (一)配偶权

  配偶权是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却以义务为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夫妻都应本着平等、尊重、体谅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家庭内外的各种事件。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应当派生出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生育权

  生育权一般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也就是男权制的社会而言的,这完全是以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实质上不平等的体现。生育权在一般情况下通过男性的配合实现,但这不是性权利不需要平等的行使,因为卵子从受精以后发育成胚胎再到发育成熟哇哇坠地,体积增长好几百倍,这一系列的过程完全是在女性的子宫内“独立完成”的,其中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对于生育权是否属于妇女享有的特殊权利,学界存在着争议,不过现在较流行的观点还是认为,男子同妇女一样享有生育权,而且现在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维护男子生育权的诉讼案件参见《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主张生育权》2003年3月11日《法制日报》,而且我国《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为体现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有效保障,应该将生育权更多地赋予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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