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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2-12-19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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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抗辩权的概念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其特点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不

  (一)抗辩权的概念

  民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其特点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定债权人的请求权。在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合同履行抗辩权也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

  买卖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依据法律规定,以必要的事实条件来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当事人的这种抗辩权,在一切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都适用。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也适用这种抗辩权。双务合同区别于单务合同的显著特点在于双务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的债务,且两项债务互为对价。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也不成立或无效。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己所负债务,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原则也可以不履行。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请求对方履行债务时,如自己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属于自己的债务,则对方享有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如依合同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但在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危及对方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履行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法律为确保双务合同的履行而特别设立的法律制度,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提出履行义务前,而采取的妨碍对方权利实现的对抗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存在,一方权利的实现必须得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只有双方共尽义务才能达此目的,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没有做出履行义务的必要准备时,便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否则对方可予以拒绝,使其请求实现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方当事人未给付或未提出给付之前,可以将自己之给付暂时保留。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支付并继续保留其出卖的标的物。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留置的性质,与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极为相似。在买卖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须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产生于同一买卖合同,且互为对价给付。②须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届履行期。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给付义务,且已届履行期。③须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做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在对方到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做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时,才有权向对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反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义务或已提出履行义务,另一方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同时,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另一方所负债务无对价关系,另一方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page]

  在司法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由当事人自己主动行使,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被告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只须表明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即可,而无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合同义务。相反,原告则负有证明自己履行或已提出履行,以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举证成立,则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成立,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做出原告胜诉的裁判,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反之,如果原告举证不成立,法庭或仲裁机构则应宣告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效,并做出使原、被告同时履行各自所负合同义务的裁判,原、被告应同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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