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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应正确行使抗辩权

2012-12-19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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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抗辩权,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被告则辩

  所谓抗辩权,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要求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被告则辩称,由于原告也没有按约履行自己的某项义务,故被告有权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某项义务,被告的这种辩称就是在行使其抗辩权。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抗辩权分为三种,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双方在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交房期限和支付房款的期限,若约定付清房款的期限在前,交房的期限在后,则在购房人延期支付房款、且到了房产商应交房的日期时仍未能付清房款的情况下,房产商有理由拒绝交房,直至购房人付清房款再履行交房义务。这就是房产商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若双方约定在房产商交房的同一天,购房人支付最后一笔房款,则在房产商延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要求相应延迟付款,在房产商履行交房义务的同一天支付最后一笔房款。这就是购房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分期付款,待全部房款付清后房产商交付房屋,则当购房人仅支付了首期房款,尚有大部分房款未到支付期限时,购房人有确切依据证明房产商存在大量抽逃资金、并且不按约归还银行贷款等行为,可以书面通知房产商其将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待房产商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再恢复履行。这就是购房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合同当事人没有正确行使抗辩权。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房屋发生漏水或设备损坏影响使用等情况时,有许多承租人没有合同依据就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再如,同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方是单位,租金入账需有正规发票,当出租人未按时开具发票时,承租人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拒绝按期缴纳租金;又如,在房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已按约付清房款,房产商已按约定期限发出了交房通知书,所交房屋也符合合同约定,但购房人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小区会所中没有合同约定的健身房,于是就拒绝和房产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并在一段时间后要求房产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上述情况下的抗辩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相应的抗辩权只能在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行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租赁物,承租人相对应的主要义务是按约支付租金;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购房人的主要义务是付清全部房款。而在上述三个例子中,承租人及购房人却以相对方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其他非主要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主要义务,因此,不仅抗辩不能成立,而且因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反而成为对方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的重要依据,最后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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