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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2012-12-1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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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春损失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博主:你好。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少青年男女,不知珍惜青春时光。在彼此交往中还未真正了解,就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在少数。这往往会带来诸

  青春损失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博主:你好。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少青年男女,不知珍惜青春时光。在彼此交往中还未真正了解,就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不在少数。这往往会带来诸多的麻烦和苦恼。甚至还会引起纠纷。悔不当初已经流逝的青春时光。博主,在这里,我想问你,想挽回“青春损失”能做到吗?“青春损失”真的能得到补偿吗?

  博友:杨小颜

  博主请教了有关法律专家,现在回答如下:

  1、同居关系。青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就开始在一起同居。因相互之间了解不够,在同居生活中由于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就会产生矛盾。彼此不能容忍和谦让。就会提出分手。男女之间好合好散。两来无事。但是往往有一方或是双方都感到自己吃亏。或者一方同意分手而另一方不同意。这时青年男女的一方凭一时冲动就会强行让另一方写下欠条之类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而为此引起的借贷纠纷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而是一方强行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终止同居(恋爱)关系的协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即依此为由要求履行无法律依据。而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男女双方此约定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2、婚外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青年男女发生婚外情也在所难免。而婚外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因双方系两厢情愿,又不存在欺骗性。因此,对婚外发生两性关系的不正当行为均系双方故意为之,且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所以双方对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如为此原因产生的青春损失补偿费的债权债务,亦不受法律保护。如为此原因赠予也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约定的给付也因合同无效也成为不法原因给付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行法律虽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是受法律保护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虽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青年男女,在生活中仍然存在。如青年男女在同居期间把所有收入都用于共同生活、建房、买房上,有的甚至生育子女或者做过人流手术等。当彼此不能再继续生活下去时,矛盾就会非常尖锐。如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协议中虽然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青春损失费等不规范的字眼,但却是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精神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法院予以认可。[page]

  此外还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大多是青年男女一时冲动所致。有的青年男女恋爱不成反目成仇。劫持、绑架、勒索青春损失费等也时有发生,造成人间悲剧。望青年朋友们珍惜美好的青春时光。不要因一时激情而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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