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商标注册须注意公序良俗原则

2012-12-19 07: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简介2006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要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责令商评委限期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一审败诉,至此,这场历时4年的“流氓兔”商标注册案终于有了个初步结果。

  据了解,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希玛柔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该公司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流氓兔”商标的申请,被商标局驳回。麻希玛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8月,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麻希玛柔公司不服,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麻希玛柔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流氓兔”是一个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是“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在中国,该拟申请的商标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而被告商评委认为,考虑到大众对“流氓”一词的反感,以及带有“流氓”字样的词汇作商标一般不为传统理念下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状况,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对该商标申请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申请商标系由“流氓”一词及“兔”字构成的纯中文文字标志,其中的“流氓”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分别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及“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普通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易按照“流氓兔”的字面含义将申请商标理解为相应的不良主体。将“流氓兔”这一文字标志作为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支持了商标委的意见。

  律师点评

  可能,在很多中国消费者心目中,“流氓兔”就是一个可爱的卡通形象,而且,随着近些年中国民众思想多元化的发展,很多人也不再把“流氓”作为一个贬义词来看待,因此,认为以“流氓兔”注册商标不会带来什么不良影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也就是说,在商标注册中,还存在一个“公序良俗”原则。[page]

  在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修订的《现代汉语词典》811页中,对“流氓”一词的解释有两个:①原指无业游民,后来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②指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如耍流氓。可见,在权威解释中,“流氓”一词是贬义的。既然“流氓”指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那么“流氓兔”显然就是指具有上述行为的主体。也正是基于“流氓”一词在中国人传统理念中的特定含义,商评委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将“流氓兔”商标注册挡在门外。

  当然,“流氓兔”商标虽然不能注册,但并不影响麻希玛柔公司继续使用。只是这种使用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如果他人将“流氓兔”注册为商标或者予以使用,麻希玛柔公司无权禁止。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007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